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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猝死不是当然地适用保费豁免条款

【引言】

人寿保险的保费豁免,是指特定情形发生时免除后续保费支付义务的一种合同安排。这种安排主要解决特定情形下投保人难以继续承受保费的问题。因为把投保人的风险也考虑进来,所以能更好地发挥保障功能。

投保人的风险有多种,当前各大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中常见的保费豁免情形主要针对投保人因意外事故(伤害)死亡或全残。其表现形式包括:可与多款主险搭配的独立附加险;与特定主险搭配的附加险;主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针对投保人因意外事故(伤害)死亡或全残情况的保费豁免,实质上是一项单独的意外保险,只是它的保险对象是主险投保人的人身,保险金是主险自投保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后续保费。

近年来,随着各类“猝死”事件频频在网络上曝光,人们对猝死风险的警惕性越来越强,这也是商业保险日益受到关注的激发因素之一。很多投保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保单包含了保费豁免条款,自己万一猝死亲人就可以在不续交保费的情况下继续得到保障。那么,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真实案例】

案例一【支持豁免】:睡梦中“心肌梗塞”死

主险合同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保险人本人故意的客观事件。附加险合同包含有投保人因意外事故身故豁免保费的条款。投保人于深夜睡觉时,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法院认为,主险中的“意外事故”针对的是被保险人,而附加险中针对的是投保人,所以不能当然地将主险中的解释适用在附加险中。附加险投保人突发疾病死亡,当事人及其家人均无法预料,并非久病死亡,该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常人所理解的意外事故。同时保险人对附加险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按附加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豁免主险保费。

【(2014)盐商终字第0529号】

案例二【支持豁免】:治疗过程中“心脏呼吸骤停”死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意外伤害是以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投保人因低钾血症就医引起心脏呼吸骤停导致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在对投保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投保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医疗过失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投保人的死亡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对于投保人来说是外来、突发、非本意的。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贾树涛的死亡是因为疾病造成的。所以,投保人因低钾血症就医引起心脏呼吸骤停导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当豁免保费。

【(2014)安民三终字第1618号】

案例三【支持豁免】:原因不明猝死,保险公司未及时要求尸检

保险合同约定了含有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费的条款,但未就意外伤害作出解释。投保人猝死,其亲属及时向被告客服电话报案,告知被告遗体次日即将火化,希望保险公司的人能到现场看一下,被告将情况记录,并建议原告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未告知原告报案之后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未明确猝死原因。

法院认为,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对于其死因未及时查明,也从未要求对其尸体进行尸检。投保人系意外伤害身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豁免保费。

【(2013)淇滨民初字第770号】

案例四【不支持豁免】:原因不明猝死,被保险人拒绝尸检

保险合同含有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费的条款及对意外伤害的解释(同案例二)。投保人突然死亡且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要求尸检,被保险人拒绝配合。

法院认为,即使作为社会普通人员也应知晓突然死亡与意外伤害致死具有明显区别,作为案涉保险的受益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投保人死亡原因的责任,且在保险公司向其送达尸检通知时亦提示其如不尸检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尸检,其应承担拒绝尸检的不利法律后果。

【(2013)皋商初字第1248号】

案例五【不支持豁免】:原因不明猝死

保险合同含有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费的条款及对意外伤害的解释(同案例二)。医院向投保人的家属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潘跃彬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法院认为,医学中猝死的含义为:“由于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而引起突然死亡”(摘自现代汉语词典2012年第6版)。被保险人主张投保人并非因疾病致死而是因意外伤害致死。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否认,被保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故不支持豁免保险费。

【(2015)浑民二初字第511号】

可以发现,猝死非但不是当然地适用保费豁免条款,并且不适用的可能性非常大。

首先,通常情况下,猝死很难适用保费豁免条款。当前主流的保费豁免,往往针对意外伤害,而不包括疾病发作。这在前述案例中也较为明显。而猝死的一般定义,是以当事人因病死亡为要素的。比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所以,通常情况下的猝死,不大能适用保费豁免条款。

其次,前述支持保费豁免的案例,第二、三个都是以证据问题判保险公司败诉,潜台词是因病猝死不适用豁免。第一个案例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是附加险合同中没有对豁免保费的意外事故进行明确说明,法院认为附加险合同不能当然适用主险合同的相关定义,进而对意外事故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可以相信,保险公司在“吃一堑,长一智”之后,该类败诉发生的可能性会越来越低。

【律师建议】

一、假如您是投保人

应对猝死风险,单凭常规的保费豁免条款可能很难奏效。最好同时配置重疾险并指定身故受益人,或作其他财务安排。这样的话,万一发生不幸又没法豁免保费时,被保险人、受益人还可以用在重疾险保单中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预先安排好的资金,支付本保单的后续保费。

二、假如您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1.如投保人突然死亡,应当及时查阅相关保险合同。如包含有保费豁免条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减轻后续的举证责任(不同法院理解存在差异)。

2.如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豁免针对意外情况,应采取措施保留能够说明投保人意外死亡的证据,比如记住证人联系方式、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出面见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向保险公司要求豁免保费,或诉讼过程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假如您代表保险公司

1.在合同中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对适用保费豁免的情形作出说明,或者明确列举保费豁免的除外情形并突出显示。前者比如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对适用保费豁免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解释,后者比如明确约定因疾病导致死亡的不能豁免保费。

2.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关于投保人死亡的通知后,应及时核查死亡原因是否属于豁免保费的情形。必要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配合进行尸检。
3.保险代理人接到投保人死亡通知后应及时上报公司,以免因错过死因核查时机导致非必要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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