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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注册商标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朱某甲。
被告:朱某乙。
被告:朱某丙。
被告:朱某丁。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潘X特,被告朱某丙、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甲诉称:杨某与朱某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与三被告系杨某与朱某戊的婚生子女。20xx年xx月xx日,朱某戊因病死亡,朱某戊生前立有遗嘱其全部财产归杨某所有。20xx年xx月xx日,杨某因猝死死亡。杨某生前享有某某浙大寿民营业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的64%的股权、××病人的全营养素液体食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5××××.x)、固态化全营养素液体食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4××××.x)、黑米花色素苷的提取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1004××××.x)、“寿民”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55xx07号)。杨某生前于2012年2月21日立有遗嘱,遗嘱载明:某某大学西溪校区真名苑2-1-203室(经济适用房)或者朝晖四区xx幢xxx室的房产(房改房)系本人和丈夫朱某戊的共有房产,在我生前该房屋不得进行分割,也不得进行变卖,我百年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本人的部分(包括本人作为配偶共有人享有和从丈夫所继承所有)由女儿朱某甲继承;本人过世后留下的其他属于本人的所有财产,均由女儿朱某甲继承。上述遗嘱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于2012年2月21日出具了《律师遗嘱见证书》。原告依法对上述杨某的财产具有遗嘱继承权,原告曾向三被告主张上诉财产由原告继承,但由于被告存在异议,原告至今无法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上述财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杨某名下某某市某某区朝晖四区xx幢xxx室房产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生前享有的“某某浙大寿民营业医用食品有限公司”64%股权及股东资格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生前享有的“寿民”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生前享有的黑米花色素苷的提取方法专利权、××病人的全营养素液体食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财产权利由原告继承;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朱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证明杨某死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
2.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杨某生前所有的房产。
3.公司基本信息1份,证明杨某生前系某某xxxxx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4.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1份,证明杨某生前享有某某xxxxx医用食品有限公司64%的股份。
5.手续合同通知书3份,证明杨某生前所享有的专利权。
6.(2014)杭下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杨某生前享有专利权、股权及“寿民”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7.遗嘱及律师见证书1份,证明杨某生前财产全部由原告遗嘱继承。

被告朱某乙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朱某丙辩称:对杨某的遗嘱有异议,杨某在遗嘱中陈述其患有尿毒症,每周一、三、五都需要到浙一医院做血透,在遗嘱中立有七点,第三点陈述原告必须承担为杨某治疗请保姆的责任,被告对原告是否已完成为杨某请保姆的责任有异议。杨某去世那天是星期一,死亡时间按理说是其在浙一医院做血透的时间,被告对原告是否完成杨某遗嘱中的义务有异议。遗嘱中只有杨某的签名,没有原告的承诺,可以说这份遗嘱是杨某的倒贴钱的卖身契,将其所有的财产和她一并交给原告。20xx年xx月xx日午后,杨某死亡是因为颈动脉停止跳动导致其死亡,而原告是经过专业急救培训的,虽然这只是流言,但是原告的表现让被告不能不相信流言的可能,120出车证明也不能排除流言的可能。原告非常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杨某的遗嘱葬送了杨某自己。

被告朱某丙向本院提交出车证明一份,证明120急救中心车子到前,杨某就已死亡,杨某是死在家中,并不是死在医院内。

被告朱某丁辩称:对母亲立的遗嘱的合法性有异议,父母亲先后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其中房屋、某某xxxxx医用食品有限公司公司64%股份、三项专利及其他金银首饰等。我们兄弟姐妹四人,父母不可能都将遗产留给原告。杨某立的遗嘱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这不是母亲的本意,那时父亲刚去世,原告就将母亲带到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原告早就想独吞母亲的遗产,原告将被告和母亲隔离开来,不让被告尽孝,有时候母亲在被窝偷偷打电话给被告,母亲一听到原告开门的声音就吓死了,后来原告将母亲的电话收走。母亲住院,原告也不让被告探望,母亲还以为被告不孝顺,不去看她。最后一次诉讼是在2014年6月27日,母亲再没有利用价值,时隔四个月,母亲死在家中,按理说当天她应在医院做血透。母亲本意是想把一半财产用来看病,另一半捐献给寿民基金会。上次潘律师也给被告看了一个视频,母亲的本意是需要用钱。三被告的尽孝都超过原告,为父亲跑公司营业执照,跑医院都是被告做的。直到2009年9月父亲病重,原告三天两头在母亲面前挑拨是非。原告一人霸占着母亲,不让被告探望,用被告的钱请保姆,给许多医生、护士发红包,直到父亲去世时,她还给医生发红包,每人500元。这像话吗?母亲心愿是要将房子卖掉,用一半的钱捐给朱某戊基金会,请法院支持母亲的本意。

被告朱某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自动放弃质证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被告朱某丙均无异议,朱某甲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遗产不可能全留给原告一个人。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证据7,被告朱某丙、朱某丁认为2012年2月21日之前的,可认为是杨某所有财产,杨某有她自己的处分权,这天以后取得的财产应该不包括遗嘱之内,也就是2012年2月21日后,杨某获得的所有财产不应该包括在遗嘱的财产范围内。这是当时立遗嘱时不可预见的。本院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予以确认。

对被告朱某丙提交的证据,原告及朱某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原、被告当庭举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杨某与朱某戊系夫妻关系,朱某戊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杨某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本案的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及原告朱某甲。2012年2月21日,杨某委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见证遗嘱,并代书遗嘱。遗嘱载明:生前我同女儿朱某甲共同生活,由女儿朱某甲负责我的生活起居;某某大学西溪校区启真名苑x-x-xxx室(经济适用房)或者朝晖四区xx幢xxx室的房产(房改房)系本人和丈夫朱某戊的共有房产,在我生前该房屋不得进行分割,也不得进行变卖,我百年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本人的部分(包括本人作为配偶共有人享有和从丈夫所继承所有)由女儿朱某甲继承;本人过世后留下的其他属于本人的所有财产,均由女儿朱某甲继承。杨某就朱某戊的遗产分别于2013年1月16日、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3)杭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戊名下某某市某某区朝晖四区xx幢xxx室的房屋中朱某戊享有的50%产权份额由原告杨某继承;××病人的全营养素液体食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5××××.x)、固态化全营养素液体食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4××××.x)、黑米花色素苷的提取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1004××××.x)、“寿民”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55xx07号)等财产权利由原告杨某继承。判决生效后,杨某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2014年10月,某某xxxxx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杨某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为32万股,占注册资本的64%。2015年3月,某某xxxxx医用食品有限公司及股东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同意杨某拥有公司64%的股份由朱某甲继承。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继承人杨某在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见证遗嘱,并代书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原告朱某甲继承,内容合法,该遗嘱有效。杨某的遗产,按遗嘱由朱某甲继承。本案所涉财产,均系杨某生前取得,被告朱某丙、朱某丁认为2012年2月21日后杨某获得的所有财产不应该包括在遗嘱财产范围内及杨某的一半遗产应捐献给基金会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杨某名下某某市某某区朝晖四区xx幢xxx室的房屋由原告朱某甲继承;
二、被继承人杨某在某某xxxxx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的64%股份由原告朱某甲继承;
三、被继承人杨某在适用于糖尿病人的全营养素液体食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号:zl0315xxxx.x)、固态化全营养素液体食品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0314xxxx.x)、黑米花色素苷的提取方法(专利号:zl2005xxxx4.x)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由原告朱某甲继承;
四、“寿民”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55xx07号)中的财产权利由原告朱某甲继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52元,减半收取为11076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52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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