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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银行取款遭拒 起诉银行获法院支持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款遭拒绝,无奈之下起诉银行,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胡某与被告某银行三原县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银行三原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两原告支付张英在被告处储蓄存款人民币17609.4元及利息。


  张英系原告张某之父,原告胡某之继父,2019年10月,张英去世,其妻离家出走多年,已被宣告死亡。张英生前未留遗嘱,原告张某、胡某系其法定继承人。张英身故后,原告发现户名为张英的存折一份,账户内有存款17609.4元,原告要求取出张英在被告处的存款,被告却以无法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为由予以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英在被告处开设账户并存款,被告向张英出具存折,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被告有义务支付存款。张英生前存入被告银行的存款17609.4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待其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两原告系张英的法定继承人,故其对张英的该笔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告可以依法向被告主张该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张英生前在被告处存款17609.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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