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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人垫付费用,我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甲某与丁某系兄妹关系,乙某系丁某之妻,丙某系丁某与乙某之女。2019年7月30日,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2020年9月,甲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将乙某、丙某诉至法院,称丁某死亡时,乙某求甲某垫付丁某的丧葬费4200元,说好一个星期后归还,可时至今日,乙某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决乙某、丙某归还4200元。甲某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7月30日某殡葬服务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盆、毛巾、酒、纸、男西服、穿衣服、缝合等费用明细,共计4200元。

    乙某、丙某辩称:并未甲某垫付费用,丧葬费都是我们花的,有票据为证。即使甲某垫付费用了,也是其自愿的,我们不知情。甲某在丁某死亡后支付款项并未接受乙某的委托,并非垫付款。从常理上讲,该笔钱款实质上是甲某为祭奠其兄长自愿花费的款项。乙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若干票据,包括2019年8月18日某司法鉴定所载明尸体处理费2000元,2019年8月18日某殡葬服务公司载明存尸费、抬尸费、清洗消毒、收殓费、运尸费、现场出车费等共4970元,2019年8月19日载明火化用毯费用、冷冻存尸费、抬尸费、火化费、服务费等费用,2019年8月20日载明抱骨灰费、殡葬用品等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的丧葬费发放后由乙某、丙某领取,该费用应用来支付丁某的丧葬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丁某的遗产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甲某要求乙某、丙某返还其垫付的丧葬费,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乙某、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某垫付的丧葬费4200元。

    一审判决后,乙某、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某与丁某系兄妹关系,甲某在丁某去世后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关于已付款项的性质,乙某、丙某主张甲某是基于兄妹之情自愿支付,但就此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因甲某系丁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其配偶、子女在世的情况下,与丁某并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故其并无支付丁某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采纳甲某的意见,认定该款项是甲某的垫付款并无不当。乙某、丙某作为丁某的配偶及子女,系丁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继承丁某的财产,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丁某的丧葬费用应由其二人负担。现甲某要求乙某、丙某向其返还相应费用,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的重要原则,二者是相对应的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单独履行的义务。本案中,乙某、丙某作为丁某的配偶及子女,系丁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继承丁某的财产,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丁某的丧葬费用应由其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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