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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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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遗嘱见证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订立遗嘱时,有些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进行见证的,例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而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民法典关于遗嘱见证人可不可以作为本案继承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林福明律师团队整理了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

1、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2、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

3、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见证人可以在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诉讼代理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果遗嘱见证人和继承人建立代理关系,作为继承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那么对于诉讼代理人身份来说,肯定是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委托人非遗嘱受益人,则该委托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希望该遗嘱不成立或无效;如果委托人系遗嘱受益人的,该委托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希望该遗嘱成立并且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代理人系遗嘱见证人,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这是不允许的。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因此,我们认为,遗嘱见证人不可以在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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