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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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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闹掰还能继承遗产吗?

  王大爷与刘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因为儿子婚恋问题,二人与儿子王某产生激烈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与心仪女子结婚,十几年来未曾回家看望和赡养父母。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幡然悔悟。近年来开始与父母进行接触,并经常携孙子回家看望父母。后王大爷与刘大妈生病期间,儿子更是全家人搬至父母处,悉心照顾,使二位老人体会到了迟来的天伦之乐。王大爷与刘大妈决定原谅儿子当初的行为。王大爷和刘大妈后来相继去世,去世前留有共同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王某。王大爷与刘大妈的女儿认为王某因为遗弃被继承人,十几年来对被继承人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已经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那么,王某是否已经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 法官讲法典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 让法律有力度有温度

  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亦对此进行了确定,同时增加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情形一旦出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然而生活不是静态一成不变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可以培养的。继承法在1985年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即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也是继承宽恕制度的最初规定,目的在于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基于原先的规定适用效果不错,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正式增设了继承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的好处在于,不但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有力度的同时更有温度。

  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对于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家庭成员而言,往往打断骨头还连着筋。人孰无过?宽容、饶恕往往是化解恩怨的重要方式。对待外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对待自己的家庭成员。对于选择改过自新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既要给予犯错误的家庭成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也要给予情感上、心理上恢复其家庭成员身份的机会,共同恢复和谐的家庭关系。上述案例中,王某只要能够切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不会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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