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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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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1,男
原告:秦某,女
被告:张某2,女

原告张某1、秦某与被告张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的孙女。被告的父母在被告7个月的时候离婚,被告的父亲再婚,去了德州生活。被告一直由二原告抚养,含辛茹苦把被告养大,一直到被告上学、找工作、结婚、离婚、再婚、生子,所有费用均是二原告承担。二原告现在年事已高,为了更好得到赡养,双方通过协商,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被告赡养二原告,负责二原告的生老病死。如被告不能尽扶养义务,二原告有权利撤销《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告变了一副嘴脸。从未出资为二原告养老,还总是找茬跟二原告吵架,后来干脆不理二原告了。根本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该解除。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张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理由不属实,其实是3月5日因为被告的儿子和二原告发生小矛盾,然后爷爷张某1就赶被告一家三口走。被告认为二原告现在岁数大了,起诉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照顾二原告,被告在秋某轩租的房子,每天在二原告家给他们做饭,被告家里还有一个卧床的公公,被告的生活压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照顾二原告,被告并不是没有赡养二原告。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表示,二原告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被告也没有意见,但是当初分房时被告也是家庭成员,所分房屋也有被告的30平方米,被告要求将3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000元给被告补偿。

二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遗赠扶养协议,拟证明2019年12月12日二原告与被告在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下,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某2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1、秦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2系二原告的孙女,被告的父母在被告7个月的时候离婚。被告一直由二原告抚养成年,结婚前一直与二原告共同生活,二原告为了更好得到赡养,经过协商,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1、待立约人张某1、秦某百年后,张某1、秦某自愿决定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归张某2所有;2、将来如发放我们享有的占地补偿款,生前由我们使用,如有剩余归张某2所有;3、我们个人生活用品财物归张某2所有;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生效后,有关张某1、秦某衣食住行、生活起居和医病、护理、生养死葬均由张某2负责。张某2如不能尽扶养义务,立约人张某1、秦某有权撤销遗赠扶养协议;5、立约人张某2同意并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现二原告以被告未对二原告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辩称已经对二原告履行了扶养义务,但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2021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中,被告对二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意见,但认为当初分房时被告也是家庭成员,所分房屋有被告的30平米,被告要求将该30平米按每平米7000元给被告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二原告以被告未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当庭对原告的请求没有意见,本院照准。对于被告提出要求二原告给付被告平米数补偿款的抗辩,与本案无关,可另行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某1、秦某与被告张某2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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