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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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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以按手印替代签名也应认定为是一种对遗嘱确认的方式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仁。
  原审被告:袁某2。
  原审被告:袁某3。
  原审被告:张某1。
  原审被告:袁某4。
  原审被告:袁某5。
  
上诉人袁某1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刘某、原审被告袁某2、袁某3、袁某5、张某1、袁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袁某1在原审的诉讼请求;3.由唐某、刘某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定“顺义区美林别墅×号楼原由袁某6在高峰处购买,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张某1名下,昌平区怀昌路1号院一区×号楼-1至2层房屋原登记在袁某4名下。”属错误。美林别墅×号楼是在袁某6生前在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由唐某和张某1私下与高峰过户的。其行为是非法的。对此,一审法官未予查明。2.一审对涉案的财产几乎是从无询问。3.一审法官仅询问袁某1分到财产了吗,袁某1答:没有。再无下文。4.一审对袁某6的身体状况如何及她到底能不能自主按手印的状况从未询问和调查。一审判决后,袁某1前往医院复印客观病例,发现2019年2月14日即所谓代书遗嘱的前三天,袁某6的“双上肢手指少许不自主颤动”。其能否自主按手印已成悬疑。二、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庭审后,举证届满前的2021年3月20日,袁某1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其后,法院未予回复。2021年4月10日,随判决书一起邮寄了《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2021年京0113民初336号),袁某1认为,其不准许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是否有必要是看客观情况,而不是法官的自由心证。袁某1申请搜集的证据之一是主治医院袁某6的客观病例,以证明袁某6在做代书遗嘱期间是否健康及能否自主按手印。在庭审后,袁某1联系了袁某6的主治医生,他建议调取客观病例,该病例只能法院去调取。这一证据关乎遗嘱的效力。一审法院违法拒绝袁某1在原审的调取证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导致了一审法院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确认涉案的代书遗嘱有效。其确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一审法院认为,遗嘱虽无袁某6的签名,但遗嘱有效。此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的法律是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字;法律没有规定遗嘱按手印有效。这是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主审法官本人均无权进行任意解释和扩大解释;也无权自由裁量。2.一审法院虽认为涉案的代书遗嘱因遗嘱人未签字稍有欠缺,但“代书遗嘱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客观上立遗嘱人不具有写字、不会写字、不擅长写字或不能写字等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处分财产的方式,立遗嘱人以按手印替代签名也应认定为是一种对遗嘱确认的方式。结合袁某6的病情,不宜因该形式的欠缺即认定遗嘱无效。一审法院上述认定错误。第一,袁某6会写字。依据一审法院的逻辑,唐某和刘某应有袁某6不能写字的证据,才能确定必须按手印的合理性。第二,一审法院称“结合袁某6的病情”,袁某6“但可唤醒交流”,且2月11日即气喘吁吁,靠提问才说话;2月14日“双上肢手指少许不自主颤动”(详见住院病例)。在袁某6的这种身体情况下,是否能自主按手印已成问题。故以自主按手印替代签字应有视频等辅助证据证明袁某6是自主按的手印。(二)一审法院确认遗嘱有效的另一理由是,“本案综合录音内容、证人证言、书写遗嘱的状况及医嘱,可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在袁某6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留。”这一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1.一审法院综合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袁某6的代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袁某6的谈话是拉家常,不是处分遗产。第二,袁某6谈话时,后来的所谓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在场。这会影响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代书遗嘱是否是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关。2.证人证言不真实。在询问证人及证人作证时可看出,第一,三个见证人是唐某找的李某,李某找的其他两个证人。也就是说,见证人是利害关系人唐某所找,而非袁某6所找。第二,证人作证前后矛盾,且事先已知案情并有串谋嫌疑。第三,证人李某在唐某安排下长期使用袁某6的奔驰车。无偿使用期间贯穿于代书遗嘱的前后。不能保证代书的公正性。3.关于书写遗嘱状况,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代书遗嘱时,有袁某6口述遗嘱的过程。代书遗嘱的合法过程应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由代书人记录后,由遗嘱人审阅后签名。见证人作证时没有完整叙述见证的过程。其时,袁某6已重病在身,能否签名或自主按手印都是个问题。应有视频等证据佐证。2月11日唐某有录音,2月17日如此重大时刻却没有录音和视频。只有一种可能,即视频对唐某和刘某不利。4.关于医嘱,判决书中所谓的医嘱袁某1从没见到庭审时何人出示。医嘱属于客观病例。当事人无权调取。袁某1曾书面申请调取,被法院拒绝。今日竟被一审法院采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包括法院调取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涉案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1.依据三个见证人的证言,在代书遗嘱的过程中,唐某和刘某均在场,按证人的理由是他们需要在场照顾袁某6。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受遗赠人不能在场见证。因为他们的在场会对立遗嘱人造成心里上的压力,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可以想象,在唐某、刘某的环伺下,身边没有一个亲人,且自患重病,袁某6不能不受压力的自主表达意思,受遗赠人唐某和刘某虽未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自始至终在场见证。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此点。在论理阶段主动回避。2.代书人李某与唐某有利害关系。不是合法的代书人。依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事实依据是,第一,李某是唐某找来做见证人的,双方关系亲密。第二,在代书遗嘱前后,在袁某6住院和病重期间,李某一直无偿使用由唐某安排的奔驰轿车。对此李某亦不否认。(四)认定涉案遗嘱有效严重违反继承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1.代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的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一司法解释说明,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当然包括代书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有效。其唯一前提是该遗嘱是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即继承法施行后,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应一律认定无效。涉案的遗嘱,原审法院也认定为稍有欠缺。3.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曾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回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1)2×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此复。”该回复表明,一审法院认为的涉案代书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也不宜认定为有效。对相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无视上述规定,属错误。(五)一审判决驳回袁某1在一审时的诉求还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刘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袁某2述称,与袁某1意见一致。
  
袁某3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坚持一审代理律师关于遗嘱无效的答辩。
  
袁某5、张某1、袁某4未出庭发表陈述意见。
  
袁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袁某1和袁某2、袁某3、袁某5依法定继承原则共同平均继承袁某6所遗留的美林香槟小镇的×C、×B和凯德麓语一期×-2的三套房屋(暂估价3000000元);2.判令袁某1和袁某2、袁某3、袁某5平均继承袁某6所遗留的珠宝、金银首饰、家具和车辆;3.判令袁某1和袁某2、袁某3、袁某5依法定继承原则平均继承袁某6所遗留的×0万理财产品和其它在袁某6名下的存款;4.判令由袁某1和袁某2、袁某3、袁某5依法定继承原则平均继承袁某6所遗留的北京庄典隆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诉讼费用由袁某1和被告及其他受益主体依继承财产的比例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袁某6于2019年3月27日去世,其父袁某7于1999年1月×日去世,其母徐某于2012年3月2日去世。袁某6于1993年4月16日与欧阳某协议离婚,离婚后未再婚,一生未生育子女。袁某6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袁某6有两个姐姐为袁某2、袁某1,一个哥哥为袁某3,一个妹妹袁某5。张某1为袁某3前妻,袁某4为袁某3之女。袁某6生前由唐某、刘某照顾。
  
顺义区美林别墅×号楼-1至3层C房屋登记在袁某6名下,顺义区美林别墅×号楼B房屋原由袁某6在高峰处购买,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张某1名下,昌平区怀昌路1号院一区×号楼-1至2层2房屋原登记在袁某4名下。袁某6遗留了若干珠宝、金银首饰、家具、车辆、理财金和存款;2019年1月×日北京庄典隆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袁某6变更为唐某,2019年7月4日该公司经理变更为唐某。
  
2019年2月11日袁某6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国际医疗部×房间与袁某3、袁某1等人进行了谈话,根据唐某提交的录音,谈话内容如下:“袁某6说:排除她。袁某3说:是吧?袁某1说:排除东东噢。袁某3说:大姐和东东都排除?袁某1说:排除东东没说大姐。袁某3说:没说大姐吗?袁某1说:嗯。袁某3说:大姐有是吧,还是那个数?袁某6说:嗯……少一半。袁某3说:少一半?袁某6说:因为她没有在……唐某说:刚才说是多少?袁某6说:养老金是200万,减半就是一百万,她没有照顾过我。还说东东,东东没有爱过我。都听明白了吧?袁某1、袁某3说:听明白了。袁某6说:就是两年内你们急需钱,小唐马上给你们想办法,因为三月份有一个理财。唐某说:四月份。袁某6说:噢四月份,如果你们需要钱他想办法给你们凑因为我手里最近一两年花了一两百万,已经没有那么多现金了。袁某1说:你别着急。袁某6说:公司欠我一百多万,现在也没有,都是欠着的。就是想出一个办法先享受实物,像以前我照顾你们一样,到我这来,以后再说金钱物质...我是怕我以后太突然了因为,昨天今天。等以后十年,然后这个房子就由毛头、丫丫她们继续经营,这房子出租,以后她们养老。所以你们在你们要……丫丫的,就让她们一代一代这样子延续下去传下去。袁某1说:就是房子永远不卖,是吧?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噢?袁某3说:是那个800平米的是吧?唐某说:是哪套房子?袁某1说:是哪套房子不卖?一套一套说,或者。袁某6说:哦哦,那个……袁某1说:就是那个毛头名下的凯德麓语那个房子怎么处理?袁某6说:那个房子要卖掉,袁某1说:要卖掉是吧?袁某6说:对。能卖的先卖那个,袁某1说:然后呢,就是你现在住的那个房子呢?唐某说:×B。袁某6说:如果卖不掉那个,就卖×B。要套出一两千万现金才能办这些事,其实我真舍不得……袁某1说:你是说让大家住,是住在×C呢还是×B呢?你想让大家住在哪个房子?×C吧?还是×B。唐某说:肯定要卖×B。袁某1说:卖×B。袁某3说:她说留了一套房子代代传下去指的是×C。袁某1说:对吧?袁某6说:但是要卖的是×B。袁某1说:要卖的是×B,就等于说×B和凯德麓语的房子都卖是吗?袁某6说:必须卖一套。袁某1说:这两套必须卖一套。袁某6说:对,因为我没有现金,袁某1说:哦对,现在没有现金。鲁谷那个房子呢?你有什么交代吗?袁某6说:把那个继承权……袁某3说:不着急,那个想好再说,那些没想好想想再说,那些都是次要的,主要是你的,主要是你的这块。袁某1说:人家有一个说法,就是说你把事都交代以后可能就缓过来了,就能好了,因为你就挺放心的了,挺踏实的了,就没有什么惦记的了,然后病就好了。袁某6说:那个房子……我不和她分享,不跟她分享。刘某说:休息一会儿再说。袁某6说:看她来不来,她要是不来,就放弃和她分家产,放弃和她分家产。袁某6说:到现在她会来吗?袁某1说:你说谁?东东啊?不知道,跟她说啊,你想跟她说吗?袁某6说:你跟她说了吗?袁某1说:没有,这次没有因为今天早上刚过来,你要想要跟她说我就跟她说。袁某6说:跟她说吧。在弥留之际见最后一面。把这个氧摘了吧,这是高压氧?高压氧仓,人在里面一待待半小时,40分钟但人没事。哥哥你要需要用车,就开走一台。袁某3说:我要用我跟小唐说吧,我不开走我用的时候找他。袁某6说:你们需要什么,小唐那有就用,我的想法是这个家是大家的,是你们的,我希望你们对这个家产生感情。袁某3说:我们现在就很有感情。袁某1说:大家都来维护你的这个家。袁某6说:对对对,如果把钱分了觉得特别凄凉,我希望温暖,因为钱财一散人就聚在一起了,钱财一聚,人就散了。就自己过自己的了,因为有一个共同的去住就不一样了。袁某3说:有一个聚会的地方。袁某6说:对,你们还像以前一样,有一个习惯,就是周末去,我和小唐都说好了,每周他们要像对我一样对你们,因为你们慢慢的老了,所以钱不是最重要的,你们老了你们肯定需要人。是吧二姐,尤其二姐单身一人,我观察了观察你现在也不好过,于立新也会,张某1也会照顾你的。噢对了,还忘了嫂子到时候她需要买房,需要有房的时候,张某1我说你买房有困难让小唐给你凑凑,你需要多少……正我不在了首先有一百万的馈赠,具体时间说不好,看看理财去兑换现金的情况,一年之内应该没问题。唐某说:刚才你说小四是怎么说的?袁某6说:小四?她就留在这她哪也去不了,就在这。袁某3说:你们永远是这个家的人,咱们都是一家人永远生活在一块,钱由你来管,总体意思是这样这个家永远要存在。袁某6说:小四,和你们一样先拿一百万,安顿家里的事,跟兄弟姐妹一样一百万,然后呢,什么时候离开这个家再给一百万,别到时候给她两百万明天就走了,袁某1说:什么时候走再给你一百万。袁某3说:最好别走咱们永远在一起。袁某1说:人家得结婚啊。袁某3说:一会等东东来看她时再说吧。袁某1说:那我去给东东发个信息打个电话。袁某3说:你想好了跟东东说,那你想好你和东东的房产的明确意见,我就什么都不说了你自己定,想好了你再说也行,但是要尽快明确。袁某6说:我说,第一,我放弃。第二,这部分财产由你们四个分享,噢大姐,就等于把我那份分给你们四个兄弟姐妹,东东没钱给她,如果她今天来了,重新说。你就说我要最后见她一面,不不这么说,你就告诉她一声就行了。袁某3说:就说你要见她最后一面。袁某1说:不是,不那么说,就告诉她,她现在病的状况。袁某3说:就说病的很严重。袁某6说:不行很严重,是非常重,病危啊,然后,你来吗?不勉强,再补一句,就行了。不用多说噢,不谈病情。袁某6说:豆豆,总的来说这个家就交给你了,你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但是呢你跟我这么久肯定没问题。在首长家的时候就照顾首长,在我这又照顾我,你应该一点问题都没有。你可以有你自己的生活,这个家是你的家,你不要离开,行么?但你要是有一天非要离开的话,你可以得到×0万,你要是走把所有东西都交齐,因为这个家你付出的心血比我要多的多的多的多……你跟他们一样你也是先拿走一百万、两百万都可以,然后呢,实在要走的时候再拿一百万。他们是,小四是五年因为他要嫁人,小四不愿走就不走,想嫁人随时嫁人,你就不一样了,你我的委托期是十年,明白吗?我太信任你了,我希望你能留下来,因为只有这样我才会放心。袁某6说:你们出去一下,我和小唐再说两句。唐某说:你说吧。袁某6说:豆豆,终究到了这一天,多么不情……。”该份录音中东东指的是袁某5,豆豆指的是唐某,小四指的是刘某。
  
袁某1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其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因为,其一,与2月17日的所谓代书遗嘱不相符合;其二,所有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在场。其三,唐某并非义务照顾袁某6,袁某6为他发放工资,并为其提供资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袁某3对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首先,谈话的时间、录音中除袁某6外其他相关人的身份,录音的地点等因素,都无法确定。录音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经过剪辑、截取等都无法确定。其次,通过录音可知,袁某6当时说话非常吃力,身体非常虚弱,无法清晰完整的表达,几乎都是在他人引导性的提问下被动的应答。以常理可以推理,这种情况存在威胁、胁迫的可能,不能据此判断该录音的内容是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唐某退役复员后,除了在中石油工作过,也在一家普通的物业公司待过一段时间。由于学历及能力一般,不管是在哪个公司工作,都不受重视。工资收入不高,工作辛苦、劳累,其曾多次向袁某6表达过工作辛苦,工资又低的现状。袁某6也知道北漂的不易,这也是后来袁某6雇佣其到身边工作的一个原因。
  
唐某称该录音的内容可以佐证2019年2月17日所立遗嘱的真实性。
  
刘某对该录音未发表意见。
  
2019年2月17日,经张某2、万燕勤、李某见证,李某代书,袁某6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袁某6,女,出生年月:1960年10月9日,民族:汉,住址:北京市顺义区美林香槟小镇×B,身份证号:×××。因本人身患疾病,特请李某、万燕勤、张某2作为见证人,并委托李某代书遗嘱如下:1.给袁某1(二姐),袁某3(哥哥)养老金各200万元,袁某2(大姐)养老金100万元,不给予袁某5任何我个人财产,给予刘某200万元,唐某×0万元。2.美林香槟小镇×C过户到袁某4(侄女)名下,袁某2、袁某1、袁某3、袁某4、于葱葱、唐某、刘某可永久居住使用美林香槟小镇×C,×C房产永远不得变卖,袁某4、于葱葱的子女后代可以居住使用×C。3.父母留下的遗产,由袁某2、袁某1、袁某3、袁某5四人平均分配;4.卖掉美林香槟小镇×B和凯德麓语×-2两处房产,变卖所得资金由唐某管理,并用于支付给予袁某2、袁某1、袁某3、唐某、刘某的费用,用于购买墓地等后事费用,用于美林香槟小镇×C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凯德麓语×-2房产卖掉之前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唐某负责办理,资金由袁某6现留存资产及先行卖掉的香槟小镇×B钱款支付;5.所有家具、珠宝、首饰、衣物由刘某、唐某保管,永久不得变卖;6.本人名下的白色奥德赛车由刘某继承,剩余车辆车牌由唐某继承。立遗嘱地点:北京中日医院国际医疗部×房间,立遗嘱时间2019年2月17日,立遗嘱人签名(按捺手印),见证人签名:万燕勤、张某2、李某,代书人签名:李某。本遗嘱一式陆份(共两页),2019年2月17日。”该遗嘱袁某6没有签名,但是在立遗嘱人处按捺手印,上述代书遗嘱代书完毕后经复印分发给在场的袁某1等人。
  
袁某1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认为:一、涉案《遗嘱》不是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1.遗嘱是在2019年2月17、18日两天所做;其时离袁某6去世相隔仅一个月。此时,袁某6处于时常昏睡和瞌睡中,所谓的遗嘱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用时两天完成的。需要指出的是,袁某6患有抑郁症,住院期间一直在服抗抑郁药。2.遗嘱是唐某事先起草的,由所谓的见证人万燕勤宣读,由似睡似醒的袁某6以点头的方式表示。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口授,代书人代书。在此情况下,应有视频辅证袁某6在何种情况作的代书遗嘱。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1.依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它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上只有所谓的手印而没有袁某6的签名:其时,袁某6已不能自主按手印。签名是遗嘱人的自主性行为显示当事人的意志。手印则不是自主性行为,可由他人拿手印上。2.涉案的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涉案遗嘱在代书过程中,遗嘱的受遗赠人唐某、刘某始终在现场见证;唐某还用录像设备进行录像。代书人与唐某关系密切,且涉案的车辆经唐某分配,一直由代书人李某使用至2019年7月23日。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回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1)2×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此复。”涉案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袁某3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首先,遗嘱人袁某6患有多种疾病并伴有严重的抑郁症,且在生病住院治疗期间,长期注射镇定剂、有时还要服用安眠药用于助眠。长期服用以上药物以及长期卧床治疗导致袁某6经常出现嗜睡,头晕,视力模糊、乏力、神志不清醒等后果。根据当时《继承法》第22条第1款“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规定,袁某6设立遗嘱时神志已经不清醒,对自己设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认知能力,在认知上存在障碍,设立遗嘱时已经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应当无效。其次,袁某6高位截瘫,四肢麻木、无力,手几乎无法动弹。另通过唐某提交的录音也可以判断,2019年2月11日,袁某6说话已经非常吃力,身体虚弱,说话无法完整、清晰地表达。而唐某提交的代书遗嘱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在距离袁某62019年3月27日的死亡时间越靠近时,按照社会一般人的逻辑,身体状况持续恶化的几率比有好转的可能性更大。而遗嘱上的手印摁的非常有力度且清晰,这对当时身体极度虚弱的袁某6来讲,是不可能做到的。经过我们多人在A4上反复试验,要想摁出这样的效果,是需要蘸取足够量的印油及力度的。因此代书遗嘱上的手印有可能是有人代替袁某6摁的,也有可能是有人控制着袁某6的手摁的。再次,根据当时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签名是一种对遗嘱效力的确认,并且是积极的行为实施之结果。而摁手印可能存在被动的情况,如被欺诈、被胁迫、甚至是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使因为手无法提笔写字导致无法签名,也要有其他确定的证据补强代书遗嘱,比如整个代书见证过程的视听资料。而本案代书遗嘱的过程没有其他证据辅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应确定无效。
  
唐某称2019年2月17日,袁某6立遗嘱当天,袁某2、袁某1、袁某3、张某1均在病房外等候,代书遗嘱订立后,袁某2、袁某1、袁某3、张某1均传阅,均表示会遵照已故袁某6的遗愿;2019年3月27日,中日友好医院死亡记录明确载明“3月19日开始患者睡眠增多,但可唤醒交流”,袁某6立遗嘱当天,也就是2019年2月17日袁某6完全清醒。
  
刘某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唐某申请证人张某2、李某出庭作证,申请万燕勤视频作证,证明袁某6所立遗嘱有效。三个证人陈述了代书遗嘱的情况,并接受了袁某1等人的质证。
  
袁某1对三名证人的证言不认可,认为证人在作证之前就知道证据的内容,互相串通,且李某长期获取唐某给予的非法利益。
  
袁某3对证人证言不认可,关于李某的证言认为:首先,李某与唐某通过袁某6相识,李某经常出入袁某6家,其与唐某之间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在唐某受雇于袁某6后,几乎大包大揽了家里的大小事务。唐某利用在袁某6家管钱管物的便利,对李某给予小恩小惠,比如李某长期驾驶唐某负责保管的奔驰车,直到袁某6去世后仍在使用。其次,通过李某的庭审发言,其是通过唐某打电话通知来做见证人的,而遗嘱见证人一般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李某有可能受到唐某的利益驱动从而做不真实的证明,其代书的遗嘱内容无法代表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行为无效。再次,李某称遗嘱做了2到3小时,并称是袁某6说一条其记录一条,并一条一条向袁某6宣读,且能确认每条都记录无误。但根据张某2称,李某代书第一份之后,觉得写的很乱,又手抄了一次。且根据上述录音可知袁某6说话已经非常吃力且不能完整清晰地表达,李某明显是在做虚假陈述。最后,李某称,刘某和唐某在现场是为了照顾袁某6,而在代书过程中,刘某和唐某未对袁某6实施照顾的行为。但根据上述短短不到20分钟的录音可知,袁某6咳痰严重,需要频繁地吸痰、雾化。在代书2到3小时的过程中袁某6身体无不适,其明显又在撒谎,虚假陈述案件事实。综上,李某与唐某之间有利害关系且虚假陈述事实,其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予采纳。关于张某2的证言认为:首先,张某2虽称与袁某6是多年的同事,但却是李某通知其做见证人,其是否受到李某的指使,影响其公平、客观的立场希望法院予以查明。其次,张某2称遗嘱很快就做完了,代书过程大概只用了1小时左右,与李某陈述的2到3小时,时间差距较大,根据我方了解的袁某6的身体状态,是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说这么多话。再次,张某2称,李某只是向袁某6确认了名字,并无宣读遗嘱内容,后又改口称李某拿着遗嘱让袁某6看了,与李某所述的一条一条宣读的严重不符。综上,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人证言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应予以排除,不予采纳。关于万燕勤的证言认为:首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作证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性、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而万燕勤在庭审中称原告袁某1在材料中说的话与事实不符等类似的话,说明其提前看过诉讼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但其看到本案诉讼材料的问题,我方怀疑其与唐某方私下有沟通案件。另作为证人发表了对原告所提诉讼这个行为的看法,已经有先入为主的偏见,违背了作为证人的基本原则,其所做的证人证言,有失公平、公正。其次,在唐某几次与万燕勤连线失败后,唐某向贵院请求称:外面的两位证人与万燕勤有联系,我出去问一下,看他们能否联系上万燕勤,唐某从庭外回来后一会,就与万燕勤联系上了。显而易见,三位证人之间有联系方式,并且三位证人之间本就是多年的同事关系,关系密切,不排除三人之间有串供的可能。再次,刚开始万燕勤称刘某和唐某不在立遗嘱现场,后又改口称两人在现场,两人坐的具体位置都能描述清楚,因此万燕勤是在刻意说谎。在我方与原告方询问其部分案件事实时,其多次称年纪60多岁了,事情过去的时间也久了,所在美国是夜里两点多等理由不予明确回答,但在我方向其询问李某代书后有无向袁某6宣读时,其毫不犹豫、不假思索地回答说:宣读了,而且是一条一条宣读的。此行为我方更加合理怀疑其与其他证人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尤其是在第二位证人张某2作证时,李某有充分的时间将庭审询问情况及其回答的答案告知万燕勤。综上,该证人证言存在虚假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予采纳。
  
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认可。
  
刘某认可见证人见证遗嘱内容,分给家属传阅,对证言无异议。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是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袁某1主张代书遗嘱无效,认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是袁某6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代书遗嘱无袁某6签字,仅有袁某6按捺手印,形式稍有欠缺。但代书遗嘱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客观上立遗嘱人不具有写字的条件、不会写字、不擅长写字或不能写字等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处分财产的方式,立遗嘱人以按手印替代签名也应认定为是一种对遗嘱确认的方式。结合袁某6的病情,不宜因该形式上的欠缺即认定遗嘱无效。本案综合录音内容、证人证言、书写遗嘱的状况及医嘱,可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在袁某6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留。当事人的陈述、对录音和遗嘱的意见、对见证人证言的意见及其他现有证据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袁某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遗产均已由遗嘱进行了处分,故对袁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驳回袁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900元,由袁某1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袁某1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他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袁某1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袁某1与郭改会(袁某6的主治医生)2021年3月18日的电话录音记录,证明目的:1.病历记载袁某6在2018年11月以后已不能签字和按手印了;2.医院记载的病历有袁某6的每天病况;该记载家属是复印不了的,需要法院依法调取。证据2.中日友好医院2018年12月10日、11日、2019年2月1日、2月11日、12日、13日、14日的客观病历。证明目的:1.自2018年12月10日起,袁某6的手指即不能自主活动,“四肢近端肌力2级,上肢远端1级,下肢远端0级”;“上肢近端肌力2级,远端1级”;“四肢瘫痪,双手轻微抖动,四肢肌力1级”。依据肌力分级标准,“肌力1级:仅测到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即袁某6不能自主完成按手印的动作。2.自2019年2月11日至14日,袁某6已生命垂危,不能大段口述遗嘱并完成代书遗嘱的过程。证据3.肌力分级标准。证明目的:依据“肌力1级:仅测到“肌肉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可见,代书遗嘱时,袁某6已不能自主按手印了,故遗嘱上的手印不是袁某6自主按上去的,其不代表其意志。证据4.于风梅(袁某6的护工)的书面证言,证明目的:1.袁某6的代书遗嘱并不是其口述,李某代书的;2.在代书遗嘱时,袁某6时睡时醒,李某等一直在摇袁某6的床,干扰其睡觉;袁某6并没有对宣读的遗嘱表示完整的意见;其不是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3.代书遗嘱上的手印是唐某拿袁某6的手按上去的;不是袁某6自主按上的;4.遗嘱做了两天,因袁某6的身体极差;5.唐某和刘某是袁某6的雇工,袁某6一直在给唐某和刘某发工资;6.袁某6住院的病房是中日友好医院×房间,该病房是间房屋没有套间。代书遗嘱时唐某和刘某均在现场;7.代书遗嘱有录像视频。证据5.袁某1与遗嘱见证人张某2在2021年4月17日和7月17日的微信对话记录,证明目的:1.代书遗嘱不是2019年2月17日当天袁某6口述别人记录的;而是依据以前袁某6的录音整理的。2.张某2到场见证时已有代书遗嘱的文本了。3.代书遗嘱文本由谁事先起草的她不知道。证据6.中日友好医院医生郭改会提供的医院×房间的视频录像。证明目的:袁某6住的×病房只是单间病房,没有套间。
  
刘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和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唐某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袁某2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庭审中,袁某1申请证人于某出庭,于某出庭作证称,我护理六个月,他们说遗嘱是她自己写的,我不承认,我护理时候,一个司机和一个保姆用着,病人根本说不了这么多话,也不能拿手写这么多遗嘱。袁某1对于证人证言认可。袁某2对证人证言认可。唐某、刘某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为,1.证人与本案唐某、刘某有利害关系,唐某、刘某换了一个护工,袁某6要辞退这个护工,不让她回来了。所以证人对唐某、刘某有意见。2.她所述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是在门外,不了解里面的情况,她所谓立遗嘱是两天,其实立遗嘱只有一天是17日,16日是袁某3给唐某打电话,让唐某去联系立遗嘱的见证人。唐某也交了袁某3和唐某聊天记录。袁某1所述与事实相悖。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代书遗嘱虽无袁某6签字,但有袁某6所按捺之手印,结合袁某6当时的病情、唐某提交的录音中袁某6谈话所表达的意思、书写该代书遗嘱时的情景、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可以认定该代书遗嘱是袁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代书遗嘱有效。袁某1上诉对袁某6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据此,一审对袁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袁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袁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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