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分家析产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分家析产案例

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继承还是分家析产

  【案情】

  庄秀英与肖其飞系夫妻关系,生育一男肖锋、一女肖萍。肖锋于1997年结婚并分家生活,肖萍于1998年结婚。肖其飞于2008年去世。庄秀英与肖其飞在结婚时盖有房屋一套,2011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152万元被庄秀英和肖锋领取。肖萍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庄秀英和肖锋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152万元。

诉讼中,原告肖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肖其飞的遗产。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152万元是属于庄秀英和肖其飞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包含肖锋、肖萍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152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庄秀英和肖其飞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肖其飞去世,导致与庄秀英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152万元中,庄秀英享有该拆迁款中的76万元,肖其飞所享有的拆迁款中的76万元应作为肖其飞的遗产进行继承。再次,肖其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肖萍、被告庄秀英、肖锋,三人对于肖其飞的遗产76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25.3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庄秀英、肖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肖萍25.3万元;二、驳回肖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拆迁款15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属于肖其飞的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才能进行继承。

  继承是指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继承由享有继承权的各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或者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本案肖其飞的遗产为拆迁款的一半份额76万元,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在无特殊情形下,三人应予等额继承即每人继承25.3万元,故法院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给付肖萍25.3万元。

  分家析产中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分家”,另一个是“析产”,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指的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人所有。导致分家析产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大家庭成员间的纠纷、矛盾等原因不愿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之异同:

  1、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案由不同。继承纠纷中有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指的是继承开始由于继承权的确认争执而产生的纠纷,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份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析产纠纷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因财产的分割、分配和无权处分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是共有权的分割纠纷和所有权的侵权纠纷,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给付之诉。

  2、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3、参与的人员不同。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例如遗产继承中,儿媳一般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儿媳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分家析产中,儿媳作为参与人之一参与财产分割。

  4、 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而分家析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此没有限制。

  5、两者诉讼时效上有差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之规定,《继承法》属于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专门有规定,应从其规定,即《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由于继承纠纷应该按照最多不超过二十年期间的规定;而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目前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行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