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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温某某、杨某2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京0********3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温某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3****号内****号是杨海龙的遗产,基于此房所得的拆迁款均是杨海龙遗产。现杨海龙宅基地被拆迁,杨某2、杨某****已经继承了杨海龙的拆迁款,杨某2、杨某****应依法承担杨海龙债务,归还杨海龙向温某某所借的款项。
  
杨某2辩称,不同意温某某的上诉请求,并提出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温某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x号内****号北正房4间是杨海龙遗产的事实认定错误。该房产不是杨海龙死亡时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杨海龙是在20****5年死亡的,而该房产是杨海龙20****0年****月****日就赠与了杨某2所有,杨海龙在20****5年死亡时,该房产早已灭失,故认定该房产是杨海龙遗产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
  
温某某辩称,不认可杨某2的上诉请求。
  
杨某****辩称,我没有继承房屋和院子,不应由我偿还。
  
温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2、杨某****在继承杨海龙遗产范围内的拆迁款中被保全的款项中偿还温某某(20****6)京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未被执行的剩余判决款项、迟延履行金及其他执行款项;2.诉讼费、保全费由杨某2、杨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海龙于20****5年****2月****6日去世。杨海龙之母张淑兰,20****5年2月****9日去世。杨海龙父亲杨治权在杨海龙之前去世。张淑兰长女杨某2****年**月**日出生,长子杨某********年**月**日出生。杨海龙****972年6月****2日出生,无配偶无子女。
  
杨某2、杨某****于20****6年****月****3日表示同意在继承杨海龙遗产范围内清偿杨海龙生前欠款。在(20****6)京0********3民初****0370号案件中,杨某2、杨某****于20****7年7月24日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侯小亮欠款本息37.2万元。
  
温某某出示《个人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借款人):杨海龙。……乙方(贷款人):温某某。……乙方贷款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3年4月27日前交付甲方。借款利息:年息20%。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还款日期20****6年4月27日。还款方式:现金一次性支付。……本合同自20****3.4.27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杨海龙(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日期20****3年4月27日。乙方:温某某。合同签订日期:20****3.4.27。《个人借款协议》下方手写“已支付利息5000元”并按手印。
  
杨某2、杨某****否认《个人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向杨某2、杨某****释明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否认《个人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杨某2、杨某****表示对《个人借款协议》中杨海龙签字和指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杨某2、杨某****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放弃司法鉴定申请,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温某某与贾秋荣于****995年****月********日登记结婚。贾秋荣于20****3年4月27日向杨海龙转账****95000元。温某某表示上述****95000元汇款及****0万元现金均于20****3年4月27日出借与杨海龙,并表示20****3年4月27日从本金30万元扣除的5000元利息及20****4年给付利息5.5万元构成了20****3年4月27日到20****4年4月27日的利息。杨某2、杨某****不认可贾秋荣向杨海龙汇款的****95000元为温某某向杨海龙借款,并表示贾秋荣向杨海龙的汇款****95000元为向温某某偿还借款,温某某及贾秋荣均不认可该主张。杨某2、杨某****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其该主张。
  
20****7年8月3****日所出具的(20****6)京0********3民初20号温某某与杨某****、杨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令:一、杨某****、杨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杨海龙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温某某借款本金二十九万五千元及利息十二万元。二、驳回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20****6)京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杨某2出示20****0年****月****日的证明,主要内容为:“今本人杨海龙将名下的祖产均无偿转赠于杨某2名下,特此证明。杨海龙(签字)20****0年****月****日”。关于该证明的形成过程,杨某2表示:(****)那天(记不清楚具体时间了)中午后,王淑珍、刘永到我家,呆到吃晚饭,应该是一起走的;(2)杨海龙写完赠与书后,也呆了一会儿,就走了,当时我母亲也在场,知情并同意;(3)杨海龙不在家,不管我母亲,出去接班了,所以把房给了我,让我管我母亲,房屋赠与给我也没有条件。杨某2证人王淑珍出庭陈述:(****)关于杨海龙房产的事,一天因为我跟我儿子生气,我去杨某2家,想让杨某2说说我的儿子,当时有杨海龙、杨某2及其母亲在场,当时刘永也在,我就听杨海龙跟杨某2说,让杨某2拿一张纸过来,杨某2问拿纸和笔干嘛,当时我们要走,杨海龙说就在这吧;(2)杨海龙写什么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到杨海龙写东西,我就问他们用不用我们当见证人,杨某2说我们家里的事,不用当见证人,我就听见杨某2说了一句有必要吗,杨海龙说就让杨某2拿着,以后能用得上;(3)后来过了一会儿杨海龙先走的,我问杨某2,杨某2说杨海龙把房子给杨某2了。杨某2证人刘永出庭陈述:(****)杨海龙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子给了杨某2,应该是20****0年****0月份,我去的时候有杨某2、杨某2儿子、杨海龙,应该没有别人了,后来王淑珍去的,当时就聊聊天,说的什么我不记得;(2)我当时看到写完东西的那张纸了,是杨海龙把房屋赠给杨某2,我确实看到那张条了,当时我还说,老舅杨海龙为什么这么大方,杨海龙没有回话;(3)我去的时候是中午以后,吃完饭去的。温某某不认可赠与证明的真实性,表示赠与证明上没有身份证号,没有手印,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杨某****不认可赠与证明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杨海龙始终没有说将房屋给杨某2,不清楚赠与证明的来源。
  
本案在执行(20****6)京0********3民初20号温某某与杨某****、杨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杨某2提出书面异议,并出示了赠与证明。一审法院于(20****8)京0********3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驳回异议人杨某2所提异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8)京03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驳回杨某2的复议申请,维持(20****8)京0********3执异85号执行裁定。
  
在(20****9)京0********3民初9639号杨某2与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杨某2出示了赠与证明,杨某****表示认可。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x号内****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顺义县杨镇二街集建(证)字第x号]宅院内北正房四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南倒座房四间归杨某2所有;二、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顺义县杨镇二街集建(证)字第x号]宅院内北正房四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南倒座房四间归杨某****所有;三、杨海龙名下其他遗产由杨某2一人继承,杨海龙名下的债务由杨某2在继承杨海龙遗产范围内承担;四、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某2负担(已交纳)。
  
涉诉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淑兰名下。关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x号的《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于20****9年********月20日,显示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中有杨某2。拆迁档案相关内容为:(****)西院正房建筑面积为60.6平方米,房屋价款为88325元,装修价款为****0****8元,装修差价补偿************02元;(2)宅内总面积332.****5元,装修价款总额****9704元,装修补偿47070元,房屋价款总额为475782元,设备及附属物总额为707****2元。
  
户主为杨某2户口本显示,户别为农业家庭户,住址为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x号内****号,20****3年****0月****8日从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散户巷x号迁至本址,职业为粮农。
  
顺义区杨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202****年7月5日所出具证明的主要内容为杨某2为二街村村民,享受本村土地收益分配。
  
关于涉诉宅院原房屋的分家和翻建情况,杨某****、杨某2认可:(****)一个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有两个宅院,一个是东院官道街x号,另一个西院x号内****号;(2)****992年****2月20日分家时,将西院房屋分给杨海龙,东院房屋分给杨某****,并书写了分家单;(3)杨海龙在分家后,没有在x号内****号添过一块砖一块一瓦,是杨某2一家人****992年进行的增建和翻建,建造了三间西厢房、三间东厢房和四间南倒座房;(4)拆迁时整体宅基地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但是已经将原属于杨某****的拆迁款与杨某2从杨海龙原房宅中得到的拆迁款进行了分割,分给杨某2的拆迁款扣除购房款以后由拆迁人直接汇款给了杨某2账号,金额是****22万余元,已经被冻结了。
  
一审法院(2020)京0********3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杨某****、杨某2名下价值****225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温某某交纳保全申请费2843元。法院实际冻结杨某2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的****2259****2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杨某2、杨某****、杨海龙父母去世后,杨某****、杨某2均认可涉诉官道街x号内****号的4间正房曾归杨海龙所有,本案对此不持异议。涉诉官道街x号内****号的东西厢房和南倒座房是由杨某2建造,不是杨海龙的遗产。
  
在(20****9)京0********3民初9639号杨某2与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杨某2与杨某****达成了由杨某2依继承取得被继承人杨海龙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官道街x号内****号宅院内的北正房四间,杨海龙名下的债务由杨某2在继承杨海龙遗产范围内承担的协议。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参照拆迁时该四间北正房房屋价值、装修价值及装修补偿、附属物比例等,酌定杨某2应当基于继承取得该四间北正房而应偿还杨海龙债务的数额为********3600元。杨海龙去世后,不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享有涉诉宅院拆迁的宅基地使用权转化利益。故涉诉宅院没有其他杨海龙的遗产转化利益。对于温某某其他过高数额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涉及。
  
应当指出,本案仅在于区分出被冻结的款项中由杨海龙房屋遗产转化的钱款数额,以确定杨某2基于继承取得涉诉四间北正房而应当承担清偿杨海龙对温某某负担的债务数额。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杨某2用执行(2020)京0********3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而冻结的款项中的十一万三千六百元及相应的利息数额为限偿还杨海龙对温某某所负担的债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温某某负担4653元(已交纳),由杨某2负担25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2843元,温某某负担****755元(已交纳),由杨某2负担****08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原审法院确认涉诉官道街x号内****号的东西厢房和南倒座房是由杨某2建造,未认定为杨海龙的遗产,符合本案实际。温某某要求以拆迁款项偿还全部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杨某2上诉主张涉案房屋已经由杨海龙赠与自己,不存在杨海龙的遗产,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结合杨某2与杨某****在杨海龙去世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知,杨某2系继承取得杨海龙位于涉诉官道街x号内****号宅院内的北正房四间,同时在继承杨海龙遗产范围内承担杨海龙名下的债务。一审法院据此判定由杨某2在继承范围内偿还杨海龙的债务,并无不当。关于具体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参照拆迁时该四间北正房房屋价值、装修价值及装修补偿、附属物比例等,酌予确定杨某2基于继承取得该四间北正房而应偿还杨海龙债务的数额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温某某、杨某2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2元,由温某某负担5800元(已交纳),杨某2负担257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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