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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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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事实婚姻关系成立后,相应财产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2。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胡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胡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王某1及爱人户口在涉诉宅基地中,故拆迁所得平米数及款项均应有王某1份额,且份额应与王某2、王某3、王某4、胡某2相等,拆迁后王某2、王某3、王某4、胡某2各分得一套安置房屋,故王某1也应分得一套安置房屋。2.2009年4月协议未经王某1质证,对王某1无效。3.北京市顺义区xxxx24号楼2门201室房屋(以下简称201号房屋)系王某1父亲去世前两间房屋拆迁收益而来,故应有王某1份额。(二)王某1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即两份公证书,用于证明公证处的公证书比王某1手中原版的公证书右上角多出了王某1放弃参与赵某某拆迁面积的分配。由于两份公证书不一致,二审法院并没有质证及鉴定,而是直接认定,程序违法。综上,王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高院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胡某1与赵某某是否系夫妻关系;201号房屋是否属于赵某某与胡某1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在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认定即使胡某1与赵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根据相关规定,胡某1与赵某某亦可认定成立事实婚姻关系,201号房屋应属胡某1与赵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胡某1享有一半份额,另一半份额属于赵某某遗产,均无不当。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赵某某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1主张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缺乏依据。王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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