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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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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利害关系人在场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1.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7。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6。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5。
  
再审申请人杨某4、杨某3因与被申请人杨某2、杨某1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7、杨某6、杨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4、杨某3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立遗嘱人并未在案涉遗嘱上签名,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二)案涉代书遗嘱的见证程序不满足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三)案涉代书遗嘱的录像并未当庭播放原始载体,内容不完整,并未完全反映立遗嘱过程,且存在剪辑情形,不应作为本案证据被采纳;(四)立遗嘱时的录像人身份存疑,可能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在场,造成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干扰和引导,原审法院从未对录像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属于审查事实不清。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杨某2、杨某1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某4、杨某3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杨某4、杨某3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综合审查本案证据情况,认为杨某2提交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且该代书遗嘱亦有现场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认定该代书遗嘱系立遗嘱人杨某林、王某珍的真实意思,为有效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杨某4、杨某3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某4、杨某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4、杨某3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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