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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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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上诉人郑某1、郑某2因与被上诉人郑某3、赵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除应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审查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上诉中,郑某2提出,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考虑到郑某2的年龄及生活经历,应对其该项请求予以审查,如确系应当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形,则应在确定遗产价值的前提下,根据郑某2的生活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应遗产保留的份额及方式。因该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本院在二审中不宜直接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某燕、郑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69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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