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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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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某上诉称,本案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法律的优先级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应当根据其户籍登记地址(户口本地址)来确定,即北京市东城区××,且被上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本案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中,被上诉人退休前在北京市东城区老干部局工作,被继承人退休前在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工作,两单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可能需要与相关单位核实具体情况或调取相关证据,故为便于审理,亦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谢某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阎某某对谢某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中院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阎某某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主要遗产的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阎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谢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谢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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