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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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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已灭失,继承人坚持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原审原告:崔某。
  原审原告:张某3。
  原审原告:张某4。
  原审原告:孟某。
  原审原告:张某5。
  原审原告:张某6。
  原审原告:张某7。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原审原告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m一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张某2对房屋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是砖木结构,非常坚固。一审拖延一年之久才审理结束,诉讼期间,张某2未经法院及任何人准许,私自将诉争标的物拆除。张某1发现后多次报警,并向承办法官反映情况,但均未有结果。房屋并非张某2所称自然倒塌。
  
张某2辩称:不同意张某1的上诉请求。第一,涉案房屋不是遗产。第二,涉案房屋确系坍塌,2019年,张某2曾因该房屋系危房进行过小部分拆除,2021年,由于雨水较多,房屋彻底坍塌,张某2考虑到长期搁置存在安全隐患,大概在8月份对房屋残骸进行了清理,并非故意毁损房屋。
  
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未发表意见。
  
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m村镇29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继承(价值约6万元);2.判决张某2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与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起诉请求对北京市房山区m村镇29号院进行分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向本院陈述涉案房屋已被张某2拆除,张某2称房屋属于自己倒塌。现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起诉请求分割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但其坚持要求分割房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的损失问题,其可另行起诉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的起诉。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但现标的物已灭失,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仍申请分割,缺乏事实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张某1、崔某、张某3、张某4、孟某、张某5、张某6、张某7的起诉并无不当。涉案房屋灭失后的相关问题,可另行解决。张某1上诉要求判决张某2对房屋恢复原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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