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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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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姜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姜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姜某3。
  
再审申请人姜某1因与被申请人姜某2、姜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01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某1申请再审称,被继承人陈x慧于2020年6月18日去世。陈x慧与姜x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子女即姜x国、姜某2、姜某3。姜x于2004年12月30日去世,姜x国于2010年7月13日去世。
  
申请人姜某1系姜x国唯一子女。
  
原审认定陈x慧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2089160********的账户内,有定期存款四笔,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5000元、20000元。账号为02002013010********的账户内,显示2020年6月18日共有5482.38元。一审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决。而实际情况为,陈x慧名下的银行存款远不止原审法院查到的余额。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做出(2017)京0101民初162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明确记载,姜某1与陈x慧各占50%产权份额的房屋,即坐落于北京市x区xx西里6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归姜某1所有,姜某1于30天内向陈x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90.5万元。据此,姜某1将该笔补偿款全部转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账户。也即截止到2018年7月5日,陈x慧名下至少有190.5万补偿款。陈x慧于2020年6月18日死亡,从接收款项至陈x慧去世,此期间不足两年,陈x慧的日常开支,根本不可能全部花费190.5万元的存款。且陈x慧去世前因年事已高,其账户存款由二被申请人长期打理,二被申请人持有陈x慧相关存款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
  
因此姜某1认为在陈x慧去世前,陈x慧的银行存款有被二被申请人恶意转移的嫌疑,原审法院在未调取陈x慧2020年6月18日前两年的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仅以2020年6月18日(即陈x慧死亡之日)的余额作为陈x慧的遗产进行分割,显然是错误的,侵犯了姜某1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2021)京0101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对案件提起再审。
  
姜某3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姜某1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驳回姜某1的诉讼请求。陈x慧生前有权处理自己的房产、存款、物品等。任何的猜疑,揣测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姜某2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姜某1的再审申请理由。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陈x慧去世前有权分配和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物品等。姜某1所提190万元,陈x慧在去世前已经处理,不属于遗产。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时姜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陈x慧名下工商银行存款以及社保遗属待遇,本院在对陈x慧名下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后就姜某1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
  
现姜某1以陈x慧生前曾取得过190.5万元补偿款为由,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提出再审申请,但姜某1并未提供陈x慧留有此笔遗产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
  
综上,姜某1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起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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