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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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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遗嘱可以既是代书遗嘱又是打印遗嘱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林某1。
被告:林某2。
被告:林某3。
第三人:林某4。
第三人:张某。
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林某3、第三人林某4、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林某10和第三人张某于2015年8月7日所立的《遗嘱》系二被告伪造,应认定无效。事实和理由:先父林某10于2015年8月16日逝世,留有一坐落于某某区××镇××村××街××号房地产。父亲林某10生前与原告的母亲(第三人张某)于2015年8月7日共同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们共同共有的财产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的房地产(如遇拆迁,所分得的房地产和补偿款也是按下面的比例分配)处分如下:给四儿子林某3和五儿子林某2按比例分配,四儿子林某340%,五儿子林某260%,还一些田地、茶园等其它财产,将来也按上述比例继承。”现原告发现该《遗嘱》存在应予认定无效情形:首先,代书遗嘱应当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立遗嘱人当场陈述、代书人当场书写(打印)、见证人当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原则”而形成的记录。据原告所知,立遗嘱时,代书人是在其他地方打印好遗嘱,将打印遗嘱带到先父家中宣读,显然不符合立遗嘱人当场陈述的要件,无法证明遗嘱系先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时空一致性原则,应认定遗嘱无效。其次,在先父弥留之际,神志不清,二被告林某2、林某3带着见证人来到家中,当时先父的配偶及子女包括第三人张某、证人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均在家中,但二被告却将其他人都赶出房间,林某2、林某3与两位见证人、先父关在房间内作出了这份《遗嘱》,不允许第三人张某及其他子女进入,之后将《遗嘱》拿出房间给第三人张某按手印。原告认为该《遗嘱》显然违背了先父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由二被告伪造,两位见证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明知先父神志不清,却还帮助二被告伪造《遗嘱》,严重侵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应认定该《遗嘱》无效,二被告丧失继承权。第三,《遗嘱》内容体现案涉房地产系先父与原告母亲的共同财产,但据原告所知,该房产系由先父与第三人林某4共同共有,登记在林某4、林某10名下,而该《遗嘱》却罔顾第三人林某4所持产权,径直对林某4的产权作出处分,系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综上,原告认为,案涉《遗嘱》应认定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林某2辩称:遗嘱是真实性有效的,有两个律师见证,而且也有录音录像。
被告林某3辩称:我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房产应当由四个兄弟平分。
第三人林某4述称,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房产系其与林某10共有,案涉遗嘱处分了其财产,应认定无效。
第三人张某述称,同意林某4的意见,其与林某10受林某2胁迫定立案涉遗嘱,该遗嘱应认定无效,要求撤销遗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均系林某10与林某某之子。林某10于2015年8月19日去世。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房产土地使用权人系林某10与林某4。2015年8月7日,由某律师事务所周某某律师作为见证人兼代书人整理打印遗嘱一份,载明:一、林某10与张某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如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的房地产,拆迁后可以置换面积269平方米的房屋,可能还会有补偿款;还有些茶园、田地。二、财产分配方案: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的房地产(如遇拆迁,所分得的房地产和补偿款也是按下面的比例分配)处分如下:给四儿子林某3和五儿子林某2,按比例分配,四儿子林某40%、五儿子60%。还有一些田地、茶园等其他财产,将来也是按上述比例继承。林某10与林某某作为立遗嘱人,在其姓名上摁手印。某某律师事务所周某某、龚某某律师作为见证人出具了遗嘱见证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遗嘱、遗嘱见证书、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焦点涉案遗嘱真实性问题。原告林某1称该遗嘱系林某2在林某10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通过诱骗手段订立,并提供证人林某7、林某8、林某5、林某9证言。被告林某2提交了遗嘱现场录像光盘,拟证明在林某10、张某订立该遗嘱时,经历了交流确认遗嘱内容、按手印等环节,该遗嘱由周某某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整理打印,龚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真实有效。第三人林某4、张某称林某10因受林某2胁迫订立遗嘱。本院审查后认为,首先,从光盘播放的视频中可以看出林某10陈述了遗产分配的具体方案及订立理由,其在遗嘱形成的过程中意识清晰、情绪平稳、语言表达流畅,能完全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次,该遗嘱的订立地点是在林某10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的家中,即便如原告所述,其姐妹林某5、林某7等人均在家中,但被林某2赶出房间,林某2在林某10神志不清情况下逼其签订遗嘱,但视频中可以看出林某某在现场且知悉遗嘱内容,若林某10确实是受诱骗或胁迫签订该遗嘱的,林某某可立即告知林某7等人,且林某10也可在该遗嘱设立后至死亡前的任何时间来撤销、变更该遗嘱。因此,本院认定案涉遗嘱中关于遗产分配的内容系遗嘱人林某10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林某10与张某于2015年8月19日所立遗嘱既是代书遗嘱又是打印遗嘱,该遗嘱由见证律师周某某整理打印,另由龚某某律师在场见证并签名,故系争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争遗嘱在视频的佐证下,反映了林某10的真实意愿,林某10在遗嘱中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遗嘱自由原则,林某10与张某共同设立遗嘱后,张某仍有权重新处分属于其本人的财产,现其要求单独撤回遗嘱中的财产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林某10、张某在案涉遗嘱中处分的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效。此外,鉴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街××号房产土地使用权人为林某10、林某4,林某10、张某在涉案遗嘱中处分了属于第三人林某4的财产,该部分亦属无效。林某10、张某的其他子女是否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不影响案涉遗嘱的效力认定,且本案未涉及遗产分割,故林某10、张某的其他子女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本院不予追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遗嘱人林某10与第三人张某于2015年8月7日所立遗嘱中林某10处分己有财产部分内容合法有效;林某10、张某在该遗嘱中处分张某、林某4所有的财产部分内容无效;
二、驳回原告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25元、被告林某2、林某3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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