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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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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划拨到其名下银行卡内的房屋周转费属于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3。
被告:刘某4。
被告:赵某1。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赵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定继承方式平均分割被继承人刘某5名下银行存款余额,由被告刘某3向各方支付应继承的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某5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5位子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7、刘某3、刘某4、刘某6。李某1于2007年5月18日死亡,刘某5于2020年12月16日死亡。刘某7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留有妻子马某,儿子刘某2。刘某5去世后,相关周转费发放至其名下账户,其中15万元被刘某3取走。原告认为刘某5名下存款属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3辩称,认可从工商银行的卡中取走3万余元,从某某银行的卡中取走15万元。刘某5去世后,我支付丧葬费4万多,打官司请律师花了10万元,付保姆费1.6万元。我同意对刘某5名下的遗产按照法律进行分割并尊重法庭意见,但不同意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2辩称,我没什么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4辩称,2017年我父亲搬出去住后,就是刘某3租的房,老人去世时的所有费用也是刘某3出的,我曾问过他,是不是要均摊,他说不用了,他自个办,老人去世后所有费用都由刘某3出的,具体出多少,我不清楚。对于本案,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赵某1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某5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7、刘某3、刘某4、刘某6。李某1于2007年5月18日报死亡,刘某5于2020年12月16日死亡。刘某7于2017年8月7日死亡,刘某7与妻子马某育有一子刘某2。刘某6于2020年9月6日死亡,刘某6与赵某2育有一子赵某1,刘某6与赵某2已离婚。
刘某5名下存款明细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某某
刘某3于2020年12月21日从该账户转账29486元,于2021年1月29日从该账户转账1989.8元,上述金额合计31475.8元,该账户余额0.22元。
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某某
经查询,该账户于2019年1月28日销户。
3、某某银行,账号:某某
该账户为刘某5领取周转费的专用账户,自2020年12月18日-2022年8月24日,共计发放5笔周转费,每笔30600元,合计153000元。刘某3自2021年1月18日-2022年10月30日共计从该账户中取款150000元。截止2022年10月30日,该账户余额5317.89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刘某5的丧葬费均来自刘某5的个人存款。为此原告提供了2021年的庭审笔录,笔录显示,扣除丧葬费后每家均分得4.5万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根据银行查询结果,刘某5去世后留有存款,该部分存款属于遗产。考虑上述存折均由刘某3掌握,刘某3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已支取其中大部分款项,故刘某3应承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的义务。经计算,折价款金额为37358.78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1存款折价款37358.78元;
二、被告刘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2存款折价款37358.78元;
三、被告刘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4存款折价款37358.78元;
四、被告刘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赵某1存款折价款37358.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6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807.2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赵某1分别负担80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1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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