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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苏某。
被告:周某1。
被告:张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周某1、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为58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苏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8日,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苏某借款。当日,苏某通过其中国银行存折取现45000元给唐某。唐某向苏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借款到期后,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9年7月18日,苏某与唐某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本息共计65250元,唐某向苏某支付了5250元利息,剩余60000元作为本金继续出借给唐某。当日,唐某向苏某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2018年3月20日,唐某再次向苏某提出借款。当日,苏某通过其中国银行存折取现40000元给唐某。唐某当日向苏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2019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金额为46000元。当日,苏某将46000元本息继续出借给唐某,并另行出借了4000元。唐某向苏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唐某已于2020年死亡。唐某的配偶周某2也于2020年去世。周某1、张某作为唐某的子女,系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周某1、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唐某与苏某系朋友关系。张某系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周某1系唐某与周某2所生之子。唐某于2020年1月29日去世,周某2于2020年2月6日去世。自2016年起唐某陆续向苏某借款,方式均为现金。2019年3月20日,唐某向苏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苏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年息15%,期限壹年,借款人:唐某。2019年7月18日,唐某向苏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苏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期限壹年,年息15%,借款人:唐某。现苏某认为张某、周某1应在其继承唐某与周某2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唐某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唐某应依约向苏某偿还借款本息。唐某去世后,张某、周某1作为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并应在各自继承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清偿唐某的债务。故苏某要求张某、周某1在继承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唐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被告张某、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唐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苏某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周某1、张某负担(此款原告苏某已垫付,被告周某1、张某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苏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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