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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在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朱某妹。
被告:袁某。
被告:赵某1。
被告:赵某2。
被告:顾某1。
被告:顾某2。
被告:顾某。
原告朱某妹与被告袁某、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顾某1、顾某2、顾某为本案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顾某丽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9,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顾某丽系朋友关系。2014年、2015年间,顾某丽以家中有事缺钱、其子安装心脏支架等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1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未果。2020年9月7日,原告了解到顾某丽因患重病,遂与其他债权人同往顾某丽住处处理借款事宜,顾某丽对原告的借款予以确认并立下借条。顾某丽于2020年10月2日去世后,其子被告袁某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还清债务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袁某辩称,本人未继承到任何遗产,且对该借款也不知情。
被告赵某1、赵某2辩称,被告袁某未安装心脏支架,借条非顾某丽签写,且无银行转账及收条佐证,原告所称顾某丽借款不实,被告赵某1、赵某2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
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质证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表示2014年,顾某丽称家里需钱向原告借款4,000元(现金交付),2015年,顾某丽称其子心脏装支架向原告借款15,000元(现金交付)。原告等人得知顾某丽患病,于2020年9月7日至顾某丽处,由其出具借条,但将三笔借款写于同一份借条上。2020年10月4日,在顾某丽丧礼上,原告等人找被告袁某等询问顾某丽债务处理情况,并向被告袁某出具了借条的复印件,被告袁某在顾某丽出具的上述借条复印件上确认“由于顾某丽已去世以上债务由本人袁某承担,本人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还清。”并签字捺印。
周某娣(其父母先于其死亡)与顾某生夫妻生育顾某1、顾某、顾某丽(2020年10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顾某生先于其死亡,其母周某娣于2021年3月死亡)。顾某丽与前夫生被告袁某。被告赵某1与前妻生被告赵某2。顾某丽与被告赵某1于1995年6月30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审理中,原告对诉请明确为:判令六被告在继承顾某丽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9,000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顾某丽向原告借款19,000元,有顾某丽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故顾某丽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成立。被告袁某的承诺还款行为应属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让。在债务加入中,新加入的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就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顾某丽死亡后,其继承人为被告袁某、赵某1、赵某2、顾某1、顾某2、顾某,现原告明确要求六被告承担继承顾某丽遗产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1、顾某2、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赵某1、赵某2、顾某1、顾某2、顾某在继承顾某丽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朱某妹借款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被告袁某、赵某1、赵某2、顾某1、顾某2、顾某在继承顾某丽的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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