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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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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赠协议的订立过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3。
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刘某3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8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陆某上诉请求: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4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事实:1963年刘某平老人因工伤残,行走不便,三个子女不愿意与其生活。近几年来老人瘫痪在床,大小便不能自理,三被告更不愿意照顾其生活,刘某平老人只好用自己的退休工资请人照顾其生活。2020年刘某平聘请田某某照顾其生活,对田某某说“我的三个子女不肯照顾我,你好好的照顾我,我死后就把这个房子赠送给你。”有一天田某某在照顾刘某平老人时,老人滚下床来,田某某抱不动他上床,便打电话给陆某,叫陆某帮忙把老人抱到床上。刘某平老人见陆某力气大就想叫陆某照顾其生活,故双方签订了《家政聘用协议》,以便更好的照顾好老人的生活。陆某搬来与老人一起居住,每天给老人翻身多次、帮助其大小便、打扫房屋卫生,每天煮三餐给老人吃,洗澡擦身上,陪老人过年。2021年5月8日刘某平对陆某说:“你照顾我照顾得非常好,比我的子女还要好,我可能不久于人世,你找两个证人来,我写个《遗赠协议》、《遗赠书》,把我现在住的房子给你。”当天陆某找来证人蒲某、田某,刘某平亲自起草书写了《遗赠协议》、《遗赠书》。由于字迹潦草,看不清楚,刘某平老人叫陆某拿到打印店去打印,打印好后拿给刘某平老人看,他确认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才在《遗赠协议》、《遗赠书》上签字按手印,并有蒲某、田某签字按手印,《遗赠协议》、《遗赠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二、本案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要求对签字及指纹进行鉴定,上诉人也同意鉴定,一审法院同意鉴定给被上诉人三天时间提交鉴定申请书,交纳费用,但法院却在开庭的当天作出8646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房产证多年前被刘某1拿走,刘某平老人对实际面积不能清楚记得,将54.9平方米写成90平方米,是笔误,不能证明刘某平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认定该事实错误。陆某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谁照顾刘某平老人的晚年生活,他就把房子赠与给谁。刘某平老人的照片也能证明其神志清楚、精神良好;2、本案涉及《遗赠协议》、《遗赠书》是刘某平老人起草的,由于字迹潦草、看不清楚,刘某平老人叫陆某拿去打印店打印后由陆某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后,才签字按手印,且有见证人蒲某、田某在场,一审法院以打印《遗赠协议》没有两个见证人在场,遗赠人没有持有一份,没有提供原稿审查,认定无效,系认定错误。本案事实不仅有《遗赠协议》证明,还提交《遗赠书》,以上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都经过刘某平审查签字按手印;3、见证人蒲某、田某虽然与陆某是朋友,但与刘某平的赠与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没有强迫刘某平赠与,只是对他们的赠与和接受赠与的行为进行见证,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陆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刘某平与陆某签订的《遗赠协议》合法有效;2、判决刘某1、刘某2、刘某3协助陆某办理凯里市房屋的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刘某1、刘某2、刘某3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平出生于1939年2月1日,系刘某1、刘某2、刘某3之父。1963年6月,刘某平因工出交通事故致残,行动不便,从其工作单位黔东南州土产公司退休后长年居住在该公司职工宿舍楼,由三刘某1、刘某2、刘某3对其进行赡养。2008年1月8日,刘某平通过公证的形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公司集资房遗赠给刘某1。刘某平去世前因长年身患某疾病且由于年事已高,不能正常辨识自己的行为。2021年2月10日,陆某在刘某2及其妻在场的情况之下与刘某平签订书面照顾协议,明确由陆某对刘某平进行照顾护理,护理费用先由刘某2支付,陆某并因此与刘某平居住在一起。2021年8月27日,刘某平去世。后,刘某1、刘某2、刘某3要求陆某搬离刘某平居住的房屋,陆某持有甲方签名为“刘某平”、乙方签名为“陆某”、证人签名为“蒲某、田某”、落款日期为2021年5月8日的《遗赠协议》及《遗赠书》各一份而提起本案诉讼。该《遗赠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大约90平方米左右,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在甲方死亡后遗赠送给乙方。有遗赠人独立产权证。但产权证已遗失;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30日内办理赠予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甲方有退休金3000.00元左右,工资卡由甲方大儿子保管,每月应付乙方护理费2000.00元,另付1000.00元生活费。乙方负责洗衣、做饭和老人身体,包括老人个人卫生,乙方要按时煮给甲方吃;乙方要照顾甲方到百年归世,若乙方不履行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本协议自2021年5月8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而《遗赠书》内容为:“本人愿意把我现住州土产公司房屋一套赠送给陆某,房屋面积90平方米,属我个人财产,房屋座落于凯里市,陆某要照顾我百年去世,房屋就遗赠给乙方其他人无异议干涉。”另查明,蒲某、田某与陆某系朋友关系,两人根据陆某申请出庭作证时陈述遗赠协议最初系手写,因字迹潦草,陆某独自一人拿出去打印返回后,才签名按手印。田某另陈述签订案涉《遗赠协议》之时,还有陆某之子亦在场。陆某称该手写的《遗赠协议》被打字部丢弃而未能提交核对。经比对,陆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遗赠协议》复印件中甲方“刘某平”签名下方的落款日期的书写字样及证人签名所处位置与其提交的《遗赠协议》原件明显不一致。还查明,案涉房屋于2021年10月12日变更登记至刘某1名下。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确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审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本案遗赠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从行为能力上看,订立遗赠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刘某平年已82高龄,且致残后长年居家未外出,依靠他人照顾生活起居,如若刘某平签订《遗赠协议》、《遗赠书》之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面积应当熟知,但协议却将房屋面积写为90㎡,与房屋实际面积54.90㎡存在较大悬殊,且刘某1、刘某2、刘某3所举证据能相互印证刘某平身前的表现与常人存在差异的事实。陆某述称刘某平与其签订《遗赠协议》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显与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相悖,不能客观地反映刘某平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从《遗赠协议》的形式上看,该《遗赠协议》系打印件,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赠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遗赠协议》系陆某独自一人拿去打印部制作,无人在场参与并见证该过程,陆某亦未能提交该手写稿与打印件内容进行审查。且根据《遗赠协议》内容,陆某与刘某平应当各执一份,但陆某提交的《遗赠协议》复印件中甲方“刘某平”签名下方的落款日期的书写字样及证人签名所处位置与其提交的《遗赠协议》原件明显不一致。另,本案遗赠的见证人与陆某系朋友,系与陆某存在利害关系之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赠见证人。综上,案涉《遗赠协议》的客观真实性存疑,不具备遗赠协议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对陆某主张该《遗赠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继而,对其其余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陆某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光碟一张》,拟证明2021年5月28日视频时,刘某平神志清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上诉方经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经被上诉人核实,该视频是2021年3月30日录制。其次,该组证据已经过举证期限,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该视频系2021年3月30日由陆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2,本院认为,该组视频录制时间仅15秒,不能以此判断刘某平行为能力,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查,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遗赠协议》、《遗赠书》是否有效?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涉《遗赠协议》、《遗赠书》效力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打印遗赠协议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规定表明,见证人应某参与订立遗赠协议的过程,见证遗赠协议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赠协议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协议,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赠协议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赠协议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赠人在电脑上书写协议,在打印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赠协议被打印机打印出来。本案中,首先,根据一审证人证言表明,见证人蒲某、田某仅看到刘某平在打印的书面《遗赠协议》、《遗赠书》上签字的过程,对于案涉打印的《遗赠协议》、《遗赠书》如何形成及协议内容是否与遗赠人刘某平意思一致,二见证人未能完整清楚表述,可得知二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遗赠协议》、《遗赠书》的全过程;其次,上诉人称打印案涉《遗赠协议》系根据遗赠人刘某平手写草拟好的遗嘱内容打印的,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充分证明打印《遗赠协议》是刘某平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涉案《遗赠协议》、《遗赠书》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陆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赠协议内容是遗赠人刘某平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经审查,被上诉人一审中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且被上诉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陆某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陆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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