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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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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遗嘱性质的协议书中分配的财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黄某1。

原告:过某。

被告:黄某2。

原告黄某1、过某与被告黄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过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过某诉称:被继承人黄某3与阮某(已故)系夫妻关系,生育的子女为原、被告三人。2018年10月24日,黄某3及原、被告在莲区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某某号房屋被征收所得一套60平方米套型公寓签订《某某协议书》(某某号),约定:一、黄某3履行调解协议支付给案外人黄某4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由二原告均摊;三、黄某3由二原告赡养,涉及的生活费、医疗费和百年后涉及的相关费用等均由二原告平摊;四、被告黄某2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五、黄某3百年后,上述房产由二原告继承。2018年10月2日,被继承人黄某3就某某房屋征收事宜签订《某某协议书》选择安置于某某公寓,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后黄某3于某年某月某日死亡。2022年底上述安置房建成,根据《某某协议书》该安置房由二原告继承。后二原告结清安置房所有款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被告拒绝配合二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综上,原告认为《某某协议书》(某某号)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拘束力。被继承人黄某3对于拆迁安置房所做的财产继承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现案涉的拆迁安置房屋已确定,应由二原告继承安置房屋,被告应协助两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登记手续。为此,特起诉请求:一、依法确认莲区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签订的《某某协议书》(某某号)合法有效;二、判决坐落于某某室[不动产权证号:X2022)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原告黄某1、过某继承所有;三、判令被告黄某2协助二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2辩称: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因被告父亲去世,两原告都不通知被告参加葬礼,且被告已在某某协议中放弃继承,原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黄某3与妻子阮某(于某年去世),共生育原告黄某1、过某与被告黄某2三个女儿。因某某房屋征迁黄某3将获得60平方米套型公寓,2018年10月24日,黄某3与原、被告在莲区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某某协议书》,约定黄某3由两原告赡养,被告自愿放弃该公寓的继承权,黄某3百年后,由两原告继承。原、被告及黄某3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后黄某3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两原告补交差价及相关费用后,经某某中心确认,黄某3安置房坐落于某某室,面积71.33平方米;杂物间地下14幢033号,面积9.6平方米,相关款项已结清,可凭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黄某3去世,两原告与被告联系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事宜,但被告不予协助办理,现该安置房登记在丽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X2022)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黄某3现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原、被告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法定继承人情况表、莲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某某协议书》、某某证明书、《某某协议书》不动产权证、农民公寓安置房结算清单、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3生前因征迁获得坐落于某某安置房一套,经莲区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签订《某某协议书》,原、被告及被继承人黄某3均在协议上签字,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及被继承人黄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请,应予支持。该《某某协议书》确认被继承人黄某3由两原告赡养,该安置房由两原告继承,被告放弃继承权,该约定应视为被继承人黄某3生前所立遗嘱。被告未提供推翻该遗嘱约定的证据,故应按该遗嘱执行,两原告要求被继承人黄某3征迁获得的坐落于某某室的安置房由两原告继承所有,应予支持,被告作为被继承人黄某3的继承人,应协助两原告办理该安置房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继承人黄某3与原告黄某1、过某及被告黄某2在莲区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某某协议书》合法有效;

2、被继承人黄某3因征迁获得的坐落于某某安置房(包括附属用房)由原告黄某1、过某继承;

3、被告黄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1、过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黄某1、过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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