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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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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名下的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可作为遗产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孔某1、被上诉人刘某1及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XX分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安区人民法院民初47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孔某2的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5,912.61元由王某1继承。事实和理由:一、民初36397号案件(以下简称22-36397号案件)中,刘某1、孔某1认可王某1提供代书遗嘱的效力,同意按照王某1提供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最终作出的调解书也是按照王某1提供的遗嘱确定的财产分配方案,故遗嘱应属有效。遗嘱虽原件灭失,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孔某2订立2020年遗嘱时自行委托的律师朱某、律师助理高某、楚某均已在22-36397号案件中作为证人证明了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步录音录像亦可予以印证,视频资料中可看出孔某2020年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准确辨别行为后果并真实表达意思,能独立签字、按手印,且并未被他人左右意志。二、并无证据证明王某1提供的遗嘱被撤回或变更。1.朱某律师持续保管遗嘱原件至孔某2去世,之后才将遗嘱原件交给王某1,不存在孔某2向朱某要求撤回遗嘱的情形;2.刘某1提供的2021年遗嘱无效,在刘某1提供的视频中孔某2身体和精神状态非常差,完全依靠氧气面罩呼吸,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存疑,面对提问几乎都需要律师的提示,所作回答和实际情况不符,宣读遗嘱过程中孔某2处于昏睡状态,律师也没有宣读制作的询问笔录或者交给孔某2审阅就让他人协助甚至控制其在遗嘱上按手印,另外代书遗嘱过程没有视频记录,没有按照立遗嘱的意愿逐句书写,书写场所在病房之外而非立遗嘱现场,见证人刘某2、纪X并未全程在场见证,XX律师没有在遗嘱上签署日期,且刘某1及其妻子多次出现在立遗嘱现场。综上可以看出刘某1提供的2021年遗嘱并非孔某2主导,而是刘某1携带律师前来,在孔某2行为能力严重受限的情况下实施,遗嘱并非孔某2真实意思表示。三、刘某1并未对孔某2扶养较多。孔某2晚年的时候每年随妻子回某某省居住在王某1家,妻子去世后孔某2病情好转时也时常住在王某1家,孔某2病重至去世的时间间隔很短,当时是在某治疗,王某1早期在某某省和某之间往返,因有固定工作无法长期在沪照顾孔某2。孔某2住在刘某1家中的时候每月都会向刘某1交纳房租和伙食费,孔某2银行卡内七十余万元现金也由刘某1操作转给了刘某1及其亲属,刘某1一审为争夺遗产营造结义大哥有情有义的形象,王某1不予认可。

孔某1辩称,王某1提供的遗嘱仅为复印件,三位职业律师都某对签署日期造成日期倒签,形式要件不满足,内容方面孔某2之后再立遗嘱,可视为对王某1提供遗嘱的撤回;孔某2不就近在某找律师而选择王某1所在地某某省的律师可能和王某1有关,律师声称保管2020年遗嘱原件的说辞不可信。另外22-36397号案件调解结案,其中涉及案情事实的部分包含当事人的妥协,不能作为之后诉讼对其的不利证据,而且王某1提供遗嘱内容不涉及对于医疗报销费用的继承,该部分费用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故不同意王某1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刘某1未作辩称。

某某公司XX分公司未作述称。

孔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孔某1继承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在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的医疗补助金65,912.61元、死亡补助金20,000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孔某1与被继承人孔某2是兄弟关系。孔某2的父亲孔某3于1993年6月7日死亡,母亲徐某于2014年9月21日死亡。孔某2与黄某2系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未收养、领养子女。黄某2于2020年8月8日死亡。黄某2的父亲黄某1于1987年12月13日死亡,黄某2的母亲王某2于1984年1月7日死亡。

孔某2于2021年6月14日死亡。审理中,孔某1、刘某1、王某1确认,孔某2病重期间生活、就医等主要事宜由刘某1负责、照顾,孔某2丧葬由刘某1操办。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继承人孔某2生前系某某公司XX分公司员工,现有孔某2名下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合计65,912.61元、医疗救助20,000元在该公司处尚未领取。

王某1提供被继承人孔某2于2020年12月18日所立代书遗嘱及录音录像一份。该份代书遗嘱仅有复印件,无原件。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孔某2,见证人;朱某,男,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高某,女,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楚某,女,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内容:一、将我本人名下的养老金、公积金由王某1(系外甥女)、刘某1(系结义大哥)两人平分。二、本人和张XX的诉讼纠纷涉及财产,若我去世后,由王某1继承。三、在我去世后,将我卡内金额及财产均由王某1一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落款处由被继承人孔某2、见证人及代书人高某、见证人楚某、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日期。

2022年10月,王某1起诉孔某1、刘某1要求按照被继承人孔某22020年12月18日所立代书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银行卡、养老金、公积金账户金额计81万余元,案号为民初36397号。在该案中,经王某1申请,法院依法通知遗嘱见证人朱某、见证人及代书人高某、见证人楚某出庭作证。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不要求见证人、代书人再次出庭。见证人朱某称,2020年12月孔某2联系我说他身体不好,需要订立遗嘱,我告诉他律师见证规则以及准备的材料、收费标准。孔某2说他身边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只认识我,希望我能以私人身份帮忙订立遗嘱。我告诉他我作为朋友可以帮忙,但是只有我一个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然后他说能否邀请我的两位助理一起去,我说需要询问人家的意思,毕竟是帮忙的,我就询问了高某与楚某,他们对孔某2还是有一定了解的,出于同情他们也就同意了,我就回复了孔某2。孔某2表示愿意承担我们的车费和住宿费用。我在2020年12月16日去到某。在XX人民医院给孔某2立了遗嘱,病房是在34楼,我们进去的时候有个女的在病房旁边的椅子上坐着,我们也不认识,孔某2看到我后就让她先出去要和我们谈点事,然后我就把病床的帘子拉起来,孔某2告诉我刚那位女性是其外甥女王某1,他让我对遗嘱的内容保密,不要透露给王某1也不要告诉刘某1。然后我就把手机摄像打开进行订立遗嘱,订立遗嘱的时候他确认了我和两个助理的身份,订立遗嘱的内容是他说一条我们记录一条,并且反复和他确认的。他表示他的公积金由王某1和刘某1平均分配,我和他核实了刘某1的身份,他说是他的结拜大哥。第二条是他在某某省的不当得利案件的份额由王某1继承。第三条是他银行卡内的金额和其他财产全部由王某1继承,与其他人无关。遗嘱内容写完后我让他看,他因为身体原因,并且高度近视,我就当着他的面和他进行了确认,他确认后我们就签字,签字过程中因为他的手不是很灵活,他用他自己的左手按着右手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遗嘱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回去看录像才发现设备显示时间是19日,我询问高某原因,她说她的手表慢了一天。代书人高某称,朱某律师临时找到了我,说他之前有个当事人现在要订立遗嘱,要去某,我说可以。我们当时到达某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去了孔某2所在的第十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我们见到了孔某2,我们就给他做代书遗嘱。遗嘱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内容以录音录像为准。整个代书过程是由孔某2边陈述,我边记录的,做完遗嘱后向孔某2宣读过遗嘱,之后我们签名确认,孔某2是签名、捺印,之后我们就回宾馆,第二天回某某省。遗嘱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但是实际时间是2020年12月19日,当时是我写的遗嘱,看的也是我的手表,我的表因大月和小月差异,所以迟了一天,事后回看录像才发现是2020年12月19日。见证人楚某称,2022年12月19日,我和朱某、高某三人到某某医院为孔某2做了代书遗嘱,遗嘱内容比较简单,他的养老金、公积金由王某1和刘某1平分,他在某某省有不当得利的案件,债权判下来后由王某1继承,他银行卡内的余额都由王某1继承。遗嘱都是他边陈述代书人高某边记录的,然后向他宣读确认后我们就签字确认了,孔某2就签字捺印。当时订立遗嘱时高某是戴某的,所以签字的时按照高某手表显示时间签了2020年12月18日,待遗嘱做完后回去看视频才发现是2020年12月19日,我们问高某是什么原因,她说可能是她的表是机械表分大月、小月,所以迟了一天。

经质证,孔某1对遗嘱见证人、代书人的陈述无异议,但认为,被继承人孔某2虽于2020年12月18日立下代书遗嘱,但该份遗嘱无原件核对,且孔某2之后又于2021年5月11日订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全部财产遗赠刘某1,已经变更了遗嘱内容。王某1处无遗嘱原件亦不排除孔某2将遗嘱从王某1处收回可能,且遗嘱落款时间与真正立嘱时间不一致,从遗嘱内容上也没有体现出涉案遗产由王某1继承的意思,故认为代书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刘某1认为,遗嘱见证人、代书人的陈述不真实,是他们协商口径后所做的陈述。再者,孔某2于2020年12月18日之后又于2021年5月11日订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全部财产遗赠刘某1,事实上被继承人孔某2已经变更了遗嘱内容。鉴于被继承人孔某2的主要遗产已经在22-36397号案件中已经调解解决,刘某1不再主张2021年5月11日代书遗嘱。但王某1处无遗嘱原件,故不认可代书遗嘱的效力。且遗嘱中未提到涉案报销钱款及死亡补助金的处理,故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某某公司XX分公司认为,遗嘱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孔某2无子女,且父母、配偶均已死亡,故孔某1作为其兄弟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1所提供的2020年12月18日代书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王某1所提供的代书遗嘱复印件在形式上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该份遗嘱原件灭失,无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2021年5月11日被继承人孔某2有再次订立遗嘱的行为,不排除遗嘱原件被撤回或其他可能,综上,法院难以认定该份代书遗嘱复印件的效力。刘某1不主张2021年5月11日代书遗嘱,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审理中,孔某1、刘某1、王某1均确认孔某2病重期间其生活、就医等主要由刘某1照顾,孔某2丧葬由刘某1操办中。刘某1主张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孔某1、刘某1协商一致由刘某1继承15,000元,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判决:一、在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的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65,912.61元由孔某1继承50,912.61元,由刘某1继承15,000元。二、在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的医疗救助金20,000元归孔某1所有。

 

【二审认定与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即针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系争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的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在孔某2去世后即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系孔某2有无留下有效的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某1举证之遗嘱系复印件,并无原件,虽在他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均出庭作证,并提交孔某2订立遗嘱时的录像,但孔某1、刘某1均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遗嘱无原件相当于遗嘱无被继承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审判决难以认定系争代书遗嘱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王某1以该复印件书证主张本案应当按遗嘱继承,提起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已作了充分阐述,故本院在此不再详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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