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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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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该协议分割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赵某。

被告:邵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邵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河、徐某风的遗产房屋一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赵某河、徐某风老人的独生女,赵某河老人于1994年6月参加单位房改取得涉案在某化区农业局11排3号小院房屋一套,徐某风老人于1999年1月29日去世,后赵某河老人与宋某双老人再婚,赵某河老人于2003年3月20日去世,后宋某双老人于2006年3月15日以遗赠抚养的方式将自己的份额遗赠给邵某,宋某双老人于2016年12月1日去世,原告应依法继承该套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被告邵某辩称,1、徐某风老人于1999年死亡,当时原告知道自己有继承权而没有诉讼。根据继承时效的规定,继承时效为三年,原告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时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顺序,原告应得徐某风老人的四分之一。3、赵某河老人与宋某双老人再婚系合法夫妻。赵某河老人的财产与宋某双共有。××都是由被告照料,没有看到原告去探望过,因此原告属于遗弃被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赵某河、徐某风之女。赵某河于1994年6月参加单位房改取得在某化区农业局11排3号小院房屋一套。徐某风于1999年1月29日去世,后赵某河老人与宋某双老人再婚,赵某河于2003年3月20日去世。2006年3月15日,宋某双与邵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宋某双自愿将自己在某化县农业局院内所有的平方两间,面积52.5平方米,全部赠给邵某,邵某在宋某双去世后及受领上述财产。宋某双的饮食起居由邵某照顾,宋某双去世后由邵某负责送终安葬。该协议经某化县公证处公证。宋某双于2016年12月1日去世。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

上述事实有常住户口登记表、房产交易监理、火化证明、结婚登记表、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徐某风、赵某河夫妇生前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产系徐某风、赵某河共有财产,该房产的一半为赵某河所有,另一半为徐某风的遗产。对于徐某风的遗产赵某河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赵某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此时赵某河财产份额占涉案房产的四分之三,赵某财产份额占涉案房产的四分之一。赵某河去世后,参与继承的为宋某双、赵某。对于赵某河的遗产,宋某双、赵某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综上,赵某应继承的份额占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五(四分之一加八分之三),宋某双应继承的份额占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三。根据宋某双与邵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邵某受赠的份额为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继承位于某州市某化区农业局11排3号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被告邵某受赠取得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三份额。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邵某负担30元,原告赵某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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