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继承案例
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法院为何仍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小王与张总曾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在小王为张总提供劳务期间,存在拖欠劳务费的情形。2021年7月20日,小王与张总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欠劳务费用9万元。2022年1月5日,张总去世。
2月5日,经过小王单方结算,其通过微信向张总之妻赵某发送欠款情况,内容为:“某项目和别的工地总欠小王工资是9万元,等过了年你要回钱再结清就行。”当日,赵某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支付1万元。9月22日,通过工地代发工资的方式向小王及其指定的账户支付4笔款项,共计7.6 万元。小王就剩余欠付款项要求赵某偿还。赵某于2023年10月份出具声明,表示放弃继承丈夫张总的遗产。小王就上述款项索要未果,遂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虽承诺放弃丈夫张总的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但张总的遗产尚未进行分配,也未移交当地民政部门或基层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小王为张总提供劳务,作为雇主,张总应向作为雇员的小王支付劳务费,拖欠支付系违约行为,张总理应承担付款责任。张总去世后,赵某作为张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后将遗产管理权移交张总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赵某仍应认定为张总遗产的管理人。赵某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及付款责任。故对小王要求赵某在管理张总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本案中,赵某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张某的财产范围为限对张某生前所欠劳务费用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其已经做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因为赵某没有将其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赵某仍应当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内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处分,包括偿还张某生前对王某所欠的劳务费用。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房屋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遗产
下一篇:祖父的遗产孙子该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