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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继承人是否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冯某明
被告:莫某民
被告:莫某雯
被告:莫某华(M*)
原告冯某明与被告莫某民、莫某雯、莫某华(M*)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民、莫某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华(M*)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莫某雄名下遗产座落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东路5号某某花园1幢701、702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某某市**路**号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某某市**路**号后座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镇**道**号**街**幢**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号**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号**由原告继承;2、判决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之一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之二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主楼)房地产、座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属于被继承人莫某雄的份额由原告继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莫某雄于199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莫某雯、儿子莫某民。被继承人莫某雄于2017年12月7日死亡,被继承人莫某雄的父亲莫某华现是美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美国,享受美国公民福利待遇,老有所依,被继承人莫某雄的母亲已于2003年死亡。2017年11月21日,被继承人莫某雄为了妥善处理自己的财产,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郑某强律师和谢某俊实习律师作为见证人,并由谢某俊实习律师代书《遗嘱》,《遗嘱》列明被继承人莫某雄名下拥有如下房地产:1、座落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东路5号某某花园1幢701、702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2、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5号;3、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4号;4、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9;5、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0**1号;6、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0**0号;7、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0**9号;8、座落于某某市**路**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2第0**0号;9、座落于某某市**路**号后座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4号;10、座落于某某市**镇**道**号**街**幢**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某某市不动产权第0**3号;11、座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6号;12、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0号;13、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9号;14、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8号;15、座落于某某市**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号;16、座落于某某市江南仙人河边仓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17、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之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上述土地的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18、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之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4第0**4号,上述土地的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19、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主楼)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号,权属人为郑某麟,房地产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号,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20、座落于某某市**街**号(副楼)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权属人为郑某麟,房地产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3号,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同时,《遗嘱》载明属于被继承人莫某雄个人财产的部分全部由原告继承。2021年,原告的儿子莫某民与女儿莫某雯以被继承人莫某雄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莫某民和莫某雯为由,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冯某明支付必要的财产份额30万元给莫某民、莫某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冯某明承担。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莫某民的遗产应保留的必要份额作出处理。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已支付2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867元给被告莫某民,被告莫某民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原告认为,案涉《遗嘱》是被继承人莫某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郑某强律师和谢某俊实习律师作为见证人,并由谢某俊实习律师代书立下《遗嘱》,代书《遗嘱》过程中,被继承人莫某雄精神状况良好,能够完整地、充分地表达其个人意愿,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的可能,《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莫某雄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案涉《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的规定,被告莫某民今已成年,且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莫某民继承遗产的必要份额作出处理,原告已经履行判决义务,被告莫某民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在此基础上,应当依照案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被继承人莫某雄的遗产,因此,原告作为被继承人莫某雄的遗嘱继承人有权根据案涉《遗嘱》合法继承上述房地产。
被告莫某民、莫某雯辩称,莫某民、莫某雯的父亲莫某雄于2017年11月21日立下《遗嘱》,莫某雄订立遗嘱时,除了有郑某强和谢某俊律师在场见证外,莫某民当时也在现场,亲眼目睹了莫某雄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可以确认莫某雄订立《遗嘱》的内容是莫某雄的真实意愿。由于莫某雄订立《遗嘱》时,基于莫某民、莫某雯当时年纪尚轻,涉世未深,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足,尚不具备管理、支配巨额财产的能力,故莫某雄的《遗嘱》未考虑到莫某民的必要保留份额。经过莫某民、莫某雯的诉讼后,法院依法支持了莫某民、莫某雯的部分诉讼请求,莫某民、莫某雯的母亲冯某明也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向莫某民全额支付了相应款项,莫某民、莫某雯的权益已经得到合法保障。莫某雄生前与冯某明琴瑟调和,对莫某民、莫某雯宠爱有加,莫某雄基于对冯某明的信任,在人生最后时刻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给冯某明,目的是为了保护以及合理处置遗产,让冯某明及莫某民、莫某雯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故此,莫某民、莫某雯也尊重莫某雄的遗愿,同意按照莫某雄所立《遗嘱》的内容执行。
被告莫某华(M*)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莫某雄于2017年12月7日死亡,莫某民、莫某雯是莫某雄的子女,莫某华是莫某雄的父亲,冯某明是莫某雄的配偶,莫某雄的母亲已于2003年死亡。
2017年11月21日,莫某雄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为了订立遗嘱,以免纷争,立遗嘱人特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郑某强和谢某俊作为见证人,并由谢某俊代书遗嘱如下:我现在有病在身,怕日后病情出现意外,为了妥善处理我的财产,故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意愿。一、我的财产共有四项:第二项房地产:1、座落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东路5号某某花园1幢701、702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2、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5号;3、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4号;4、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9;5、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0**1号;6、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0**0号;7、座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3第0**9号;8、座落于某某市**路**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2第0**0号;9、座落于某某市**路**号后座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4号;10、座落于某某市**镇**道**号**街**幢**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某某市不动产权第0**3号;11、座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6号;12、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0号;13、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9号;14、座落于某某市**镇**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8号;15、座落于某某市**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号;16、座落于某某市江南仙人河边仓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字第江南03405号;17、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之一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4第0**3号,上述土地的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18、座落于某某市**街**号之二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14第0**4号,上述土地的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19、座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号,权属人为郑某麟,房地产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号,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20、座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权属人为郑某麟,房地产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3号,共有人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二、财产处理方式:以上财产应当析出一半归我妻子冯某明个人所有,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全部由我妻子冯某明继承。三、我指定我的妻子冯某明为本遗嘱执行人。四、我声明我现在的精神状况良好,能够正确充分表达我本人的意愿。五、本遗嘱一式叁份,遗嘱执行人执贰份,代书人执壹份。六、立遗嘱地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立遗嘱人莫某雄,代书人、见证人谢某俊,见证人郑某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在最后一页注明2017年11月21日。
2021年7月27日,莫某民、莫某雯向本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冯某明支付必要的财产份额30万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冯某明支付200000元给莫某民,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冯某明委托某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某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诺诚估字第A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24年2月2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叁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整(¥1113.2277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规定,莫某雄立的涉案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莫某雄,代书人、见证人谢某俊,见证人郑某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该遗嘱是遗嘱人莫某雄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莫某雄于2017年11月21日立下遗嘱将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部分全部由冯某明继承,莫某雄立涉案遗嘱时,莫某民为未成年人,尚在校读高中,其父亲莫某华(M*)亦已76周岁,显然缺乏劳动能力,且未有证据证明莫某华(M*)有生活来源,莫某雄在立遗嘱时没有对莫某民、莫某华(M*)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法相悖。生效的(2021)粤0785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对莫某民的诉请判决冯某明应向莫某民支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折价款。现冯某明主张按遗嘱继承涉案财产中属于莫某雄所有的遗产份额,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为莫某华(M*)保留必要的遗产折价款,考虑莫某华(M*)的年龄情况及涉案属于莫某雄所有的遗产份额的价值,本院酌定冯某明应向莫某华(M*)支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折价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涉案登记在莫某雄一人名下的房屋、商铺、土地使用权,属于莫某雄与冯某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冯某明所有,一半为莫某雄的遗产。而对于涉案莫某雄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中属于莫某雄的份额,冯某明诉请由其继承,提供了其他共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涉案登记在莫某雄一人名下的房屋、商铺、土地使用权,一半为原告冯某明所有,另一半由原告冯某明继承;涉案莫某雄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中属于莫某雄的份额由冯某明继承。冯某明应向莫某华(M*)支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折价款500000元。
被告莫某华(M*)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莫某雄名下:1、坐落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东路5号某某花园1幢701、70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2、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5号),3、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4号),4、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9号),5、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号:恩府国用(2013)第0**1号],6、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号:恩府国用(2013)第0**0号],7、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某路28号某某**商铺**号**号:恩府国用(2013)第0**9号],8、坐落于某某市**路**号**号:恩府国用(2012)第0**0号],9、坐落于某某市**路**号后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4号),10、坐落于某某市**镇**道**号**街**幢**[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某某市不动产权第0**3号],11、坐落于某某市**街**号**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6号),12、坐落于某某市**镇**号(地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0号),13、坐落于某某市**镇**号(地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9号),14、坐落于某某市**镇**号(地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8号),15、坐落于某某市**号**(地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号),16、坐落于某某市**号:恩府国用(2000)字第江南03405号],上述财产的一半为原告冯某明所有,另一半由原告冯某明继承;
二、坐落于某某市**街**号**号:恩府国用(2014)第0**3号,土地使用权人:郑某麟、邹某萍、莫某雄]、坐落于某某市**街**号**号:恩府国用(2014)第0**4号,土地使用权人:郑某麟、邹某萍、莫某雄]、坐落于某某市**街**号(主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2号,共有(用)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坐落于某某市**街**号(副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3号,共有(用)人:郑某麟、莫某雄、邹某萍],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莫某雄的份额由原告冯某明继承;
三、原告冯某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500000元给被告莫某华(M*)。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93.66元(已由原告冯某明预交),公告费500元,合计89093.66元,由原告冯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冯某明、被告莫某民、莫某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莫某华(M*)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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