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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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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的监护人签收遗嘱后,对房屋管理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以行动接受了遗赠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沈某1
法定代理人:田某(系原告沈某1的母亲)
被告:沈某2
被告:朱某
被告:沈某3
 
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朱某、沈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贾某,被告沈某2,被告沈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沈某4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以下简称302室)房屋50%产权份额,该房屋产权归朱某、沈某1按份共有,各占1/2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沈某3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沈某4生前与被告朱某共同共有302室房屋。沈某4于2018年2月6日订立遗嘱一份,写明302室房屋由原告继承其名下所有份额。现沈某4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沈某2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某未做答辩。
 
被告沈某3辩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沈某4(于2022年12月26日死亡)与被告朱某系夫妻,生育两个儿子,即沈某皓(于2015年10月26日报死亡)及被告沈某2。沈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告沈某3系沈某5。原告沈某1系被告沈某2之子。2018年2月6日,沈某4订立《遗嘱》一份,载明:“在我去世后,我的以下遗产由沈某1继承100%: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屋,在朱某、沈某4名下,该财产中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见证人:徐某、宋某。2023年7月20日,原告沈某1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302室房屋中沈某4的产权份额,302室房屋产权归朱某、沈某1按份共有,各占1/2的产权份额。
 
另查明,302室房屋于2017年5月19日经核准登记权利人为朱某、沈某4,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审理中,原告提供:1.视频,证明朱某知晓并认可沈某4的遗嘱。2.收据,证明沈某4的遗嘱保存于中华遗嘱库,被告沈某2于2023年3月10日提取了遗嘱。被告沈某3认为,原告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超出六十日才去领取遗嘱,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被告沈某2则陈述,其陪同沈某4去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但陪同人员只能在外等候,遗嘱订立人去世后,家人才能凭死亡证明领取遗嘱,故在领取遗嘱之前并不知晓遗嘱具体内容。沈某4去世之前与朱某共同居住在302室房屋,沈某4去世后,朱某至沈某2家居住。302室房屋的水电煤费用缴纳和打扫都是由沈某2处理。2023年6月起,沈某2将该房屋出租。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系未成年人,其于父亲签署遗嘱收据当日才知道遗嘱内容,原告在六十日内已向其父母表示了接受遗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摘抄、户口簿、居民死亡推断书、民事调解书、遗嘱、不动产权证书(电子),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302室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继承人沈某4及被告朱某。302室房屋系沈某4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4去世后,该房屋1/2的产权份额应归朱某所有,其余1/2的产权份额属于沈某4的遗产,发生继承。沈某4生前订立遗嘱一份,载明其享有的302室房屋产权份额由其孙子沈某1一人继承,该遗赠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沈某4享有的302室房屋1/2的产权份额由沈某1继承所有。根据遗嘱内容及当事人的分割意见,本院认定,302室房屋产权由沈某1、朱某按份共有,各占1/2的产权份额。被告沈某3辩称,原告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302室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沈某3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及其监护人在领取遗嘱之前已知晓遗嘱具体内容,并且在被继承人去世、原告父亲签收遗嘱后,302室房屋一直由原告父亲打理、出租,这种对房屋管理、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原告的监护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遗赠,故本院对被告沈某3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朱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产权由原告沈某1、被告朱某按份共有,各占1/2的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沈某1、被告朱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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