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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见证人自遗嘱人在电脑上写遗嘱至打印遗嘱时均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戊
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以下简称黄某乙等四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1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黄某乙等四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打印遗嘱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一)黄某甲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录像视频真实反映了遗嘱人黎某甲签名的过程,视频中黎某甲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其明确表示将自有财产给黄某甲一人继承,该视频内容与遗嘱内容意思一致,故涉案打印遗嘱系遗嘱人黎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对于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一审中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该打印遗嘱系黎某甲委托案外人代为打印,并有证据《收据》予以证实,在场的见证人也当场签字见证,该形成过程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该事距离起诉已经一年多,两名见证人的陈述对个别细节记不清或者混同也符合生活常理。因此,涉案打印遗嘱合法有效。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录音录像视频作为打印遗嘱的补充,该视频亦属于录音录像遗嘱,一审法院未对该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作出认定,亦未向上诉人释明,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还提交了《收据》证明打印遗嘱系黎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亦未载明认证意见,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三、法律之所以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严格要求,是为了降低遗嘱造假的可能性,最大限度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故仍应以审查遗嘱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为首要原则。实践中,受遗嘱人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所限,立遗嘱时常存在形式要件欠缺问题,认定遗嘱效力时应当综合评判。如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内容合法,结合证据可以认定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当认可遗嘱的效力。本案中,遗嘱人黎某甲生前和上诉人生活,20212023年黎某甲治病也是由上诉人陪同并由上诉人支付医疗费。黄某乙等四人虽然极力否认案涉遗嘱的效力,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涉案遗嘱真实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某乙等四人辩称,一、关于涉案打印遗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由何人打印制作,一审中两名证人亦陈述该遗嘱制作打印时该二人并不在场,两名见证人均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合格见证人,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全程见证的要求,应当认定该遗嘱无效。二、关于录音录像。根据视频显示,在场人员并未向黎某甲宣读纸张内容,且黎某甲本人明确表示其看不清纸张所载内容,故整个录音录像视频仅能证明黎某甲在纸张上签了字,但其对纸张所载内容并不清楚。上诉人全程参与了遗嘱的制作,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涉案遗嘱系上诉人单方面制作的,黎某甲本人对具体内容并不知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遗嘱系黎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关于本案上诉人主张的160000元(本判决书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遗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笔钱款存在。综上,答辩人多次表示不同意涉案遗产由上诉人继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黎某甲名下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乡镇某某村15队(某某南路317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某某市某某向镇某某村十五队房屋)由其继承,归其所有;2.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黎某甲、黄某戊名下的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自治区某某市的房屋(以下简称某某市城某某新区9区4-3号房屋)由被继承人黎某甲所享有的50%产权份额由其继承,即该房屋黄某甲与黄某戊共有,每人产权比例为50%;3.判决被继承人黎某甲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中的存款160000元由其继承。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黎某甲于2023年7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黎某甲的配偶黄某己于2016年11月8日在美国死亡。被继承人黎某甲与配偶黄某己共生育黄某戊、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四个子女。被继承人黎某甲的父母、黄某己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被继承人黎某甲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1.某某市城某某新区9区4-3号房屋;2.某某市某某某房屋,该不动产用于出租,租金由黄某甲收取。现黄某甲认为被继承人黎某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赠与给黄某甲,遗嘱合法有效,且黄某甲已表示接受,因此成讼。另查明,黄某甲系黄文抱某,自小与黄某乙、被继承人黎某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亦未办理事实抚养公证。再查明,被继承人黎某甲于2021年1月21日立有打印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法律适用问题。黄某戊系美国国籍,因此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某法律。”本案被继承人亦即遗嘱人黎某甲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某某市,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二、关于涉案遗嘱的效力问题。涉案遗嘱系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是指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制作程序。本案两个证人均未对被继承人黎某乙遗嘱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遗嘱是何人拿出来给被继承人黎某甲签,两个证人陈述的不一致,足以说明两个证人对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的制作过程未进行见证,亦未就遗嘱的内容与被继承人黎某甲核实,因此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涉案遗嘱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三、关于被继承人黎某甲的遗产范围。某某市城某某新区9区4-3号房屋、某某市某某某房屋系被继承人黎某甲的遗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对于黄某甲主张的被继承人黎某甲名下存款160000元,因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该160000元尚存在,不予认定为遗产。1.遗产份额认定。某某市城某某新区9区4-3号房屋的权利人系黎某甲与黄某戊,则黄某戊、被继承人黎某甲各占有1/2份额。被继承人黎某甲占有的1/2份额系其在与配偶黄某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己享有1/2份额,则某某市城某某新区9区4-3号房屋被继承人黎某甲占有1/4份额、黄某己占有1/4份额。某某市某某某房屋的土地系1989年颁发土地证,该土地使用证记载建筑占地壹佰零肆点叁贰平方米,可见在颁发土地证时该地上已有建筑物,因此,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是在被继承人黎某甲与黄某己的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份额。因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黄某己、被继承人黎某甲遗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黎某甲、黄某己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则黄某己的遗产份额应由配偶即被继承人黎某甲、黄某乙等四人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黎某甲在黄某己死后其遗产分割前死亡,则被继承人黎某甲应继承黄某己的遗产份额转给其继承人继承,即由黄某乙等四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黎某甲的遗产份额,由黄某乙等四人共同继承。庭审时黄某乙等四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处理四人的份额,由黄某乙等四人共同共有,系自由处分权利,对此本案不再明确黄某乙等四人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市城某某新区9区4-3号房屋由黄某乙等四人共同继承;二、某某市某某某房屋由黄某乙等四人共同继承;三、驳回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80元,由黄某甲负担。
二审期间,黄某乙等四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县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及物业收款单;2.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县收款单;3.不动产权记载信息查询结果。证据1-3拟证明2013年、2014年被上诉人家庭即为上诉人购买了商铺和房屋,目前商铺的租金全部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提交。经组织质证,上诉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经济困难,没有客观的经济收入。本院认证认为,黄某乙等四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即涉案遗嘱的效力认定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黄某乙等四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二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黄某甲在一审时提交了被继承人黎某甲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视频(时长2分13秒),视频中有黎某甲、黄某甲以及两位见证人。该视频开头1-19秒中被继承人黎某甲陈述了其身份并表示其名分的财产交给黄某甲“管”,视频1分04-08秒,黄某甲将纸和笔递给黎某甲,并用手指指示黎某甲在签名的地方签字,视频1分25秒左右被继承人黎某甲签完名字后表示眼睛因为年纪大不太看得清。该视频中被继承人黎某甲并未明确陈述其财产有哪些,视频中的在场人未向被继承人黎某甲宣读打印遗嘱。
再查明,一审庭审中,黄某甲申请两名见证人周某、陈某出庭作证,黄某甲自述其与两名见证人系朋友关系。庭中陈某陈述涉案遗嘱系黎某甲拿出来的,周某陈述涉案遗嘱系黄某甲拿出来的,二人对此陈述并不一致。但二人均陈述,当天因要签涉案遗嘱,黄某甲联系二人去到黎某甲房间作见证,当天黎某甲的房间内未见打印机,二人对涉案遗嘱由谁在电脑书写、由谁打印均不清楚,亦未向黎某甲核实具体遗产内容有哪些。
本院认为,认定本案遗产应当如何分配的前提是涉案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的时空一致性。而所谓时空一致性既包括时间上的同步性,也包括空间上的同一性,即见证人自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至打印遗嘱时均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本案中,通过两名见证人一审时出庭作证的陈述,二人均一致陈述其到达黎某甲房间时,除黎某甲签字按手印及见证人签字外的涉案打印遗嘱已经形成,二人均认可其对涉案遗嘱由何人录入电脑、何人打印、涉案遗产具体内容均不清楚。两名见证人既未见到年事已高的遗嘱人黎某甲如何订立涉案遗嘱,也未见证在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的过程,故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属于无效遗嘱,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遗嘱效力无误,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黄某甲提交的录音录像视频,该视频只反映了黎某甲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过程,且黎某甲未明确陈述其财产具体有哪些,当时的在场人并未向黎某甲宣读打印遗嘱的内容,黎某甲在签完字后又表示不太看得清,可见该视频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故黄某甲主张该视频属于录音录像遗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涉案打印遗嘱无效,黄某甲请求判决涉案遗产由其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及应如何继承,因涉案遗嘱无效,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论述。黄某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本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鉴于黎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黄某乙等四人对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四人共同继承的判项不持异议,故本院二审对涉案房屋的实体处理不再予以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但一审判决将该法律名称误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本院在此指出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黄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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