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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女关系恶化 八旬翁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已年逾八旬的刘大爷将自己的养女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刘某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某补偿其在收养期间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刘大爷称,其与爱人于1969年在北京一家医院收养了刘某,当时刘某出生仅仅七天,夫妇二人辛苦将刘某养大成人。刘大爷的爱人于2009年因病去世,而在2010年年初,刘某就不顾刘大爷尚处于失去老伴的悲痛之中,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份额。其后,刘大爷想把自己的财产捐给红十字会,双方发生争执。刘大爷年迈体弱,做过三次心脏搭桥手术,还患有脑梗塞。但刘某竟然对其进行殴打,险些造成生命危险。刘大爷认为自己和老伴辛苦收养刘某,而刘某却无视养育之恩,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刘大爷,双方之间的养父女关系已荡然无存,故而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其从未殴打、虐待过刘大爷,反而是为了照顾刘大爷,其从美国搬回到北京居住。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在于刘大爷不当交友,而且为了交友轻易许人钱财。刘大爷现在已经年老体衰,身患疾病,需要有人照顾,因此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也不同意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经一审法院查明:刘大爷的爱人去世后,刘某曾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0年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刘大爷获得两套房屋和老伴生前基金账户的所有权,同时给付了刘某65万元的折价款。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刘大爷之间存在矛盾,二人关系已经恶化,继续在一起生活对双方均有害无利,现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但由于刘大爷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刘某对其有虐待或遗弃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无法支持其要求赔偿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该院,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