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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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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分割丈夫死亡补助金被公婆告上法庭

  儿子因公死亡,用人单位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共80万元,父母收到供养亲属抚恤金9万元后,要求儿媳妇分割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遭到儿媳妇拒绝,两老人只好向法院起诉。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死亡补助金分割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韦金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石球、卢新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6520元。

  现年63岁的马石球系都安县隆福乡上梅村农民,早年与同乡的卢新卫结婚后,先后生育了六个子女。

  2013年8月16日15时许,长子马绍苔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建筑工地工作时触电死亡。事后,用人单位与马绍苔之妻子韦金兰协商并达成协议,确定由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共计80万元,其中9万元作为马石球夫妇的抚恤金存入了马石球夫妇的帐户,余下款项均由韦金兰掌管。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得知尚有大额赔偿金未分割,马石球即找到儿媳妇韦金兰,要求按份分割该笔钱款。韦金兰认为,家公婆已经分得9万元抚恤金,况且他们还有其他子女可尽赡养义务,他们的生活来源已有保障,不应再要求分割余下的钱款;同时,按照当地习俗,已与儿子分居另住的父母,在儿子死后,都主动放弃财产继承和分配。为此,韦金兰对家公婆分割赔款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马石球夫妇一纸诉状交到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6520元归其所有。

  法院另查明,马绍苔生前与韦金兰结婚后生育子女马彩姗、马邰仕。

  都安县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显而易见,受害人马绍苔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赔偿马绍苔近亲属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共计80万元,其中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死者亲属即原告马石球、卢新卫和被告韦金兰、马彩姗、马邰仕五人共同享有、平均分割。

  因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款时,仅确定9万元为原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余则未具体明确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亦未明确各赔偿权利人应得的赔偿数额,故对原告请求分割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数额,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计算,即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491300元,由原告马石球、卢新卫、被告韦金兰及马彩姗、马邰仕平均分割,两原告应共分得196520元。

  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