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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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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继承人按照份额继承房产,法院调解解决争端

原告梁伯x,女,194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xx里xx号xx房屋。
原告梁庆x,女,194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玉溪市xx区xx路xx号3单元xx房屋。
原告梁巧x,女,195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暨大xx苑x栋xx房。
被告梁至x,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
被告梁力x,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越秀区xx街xx浦路94号xx房。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共同诉称: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x孋于2006年9月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x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2、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现金遗产本金人民币449878元、港币98882.95元、美元24272.70元及利息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份额;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各占有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1房的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各方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相互协助各分得现金人民币
116663元。
三、本案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各负担201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