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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引继承纠纷 调解促家庭和睦

甲的儿子小甲与乙于2009年11月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丙,小甲于2011年4月病故,为了解决小甲去世后财产和债务等相关遗留问题,甲乙希望能律师的主持下调解,妥善处理小甲去世后的有关事宜。

律师接受当事人申请后,主持调解。经调查,甲曾经以小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屋的产权;另外,小甲和乙于2009年10月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当时甲出资10万元,并且以甲现住房屋抵押贷款10万元;小甲生前无储蓄无债权,其单位将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工资补贴等,除此之外小甲还有一些住房公积金可以由家属领取。甲提出了一份协议书,表示自己在小甲与乙共同购买房屋时所出10万元是赠与,但乙要负责偿还以甲现住房屋抵押贷款的10万元债务,并在年内将甲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归还。乙同意归还甲《房屋产权证》,但对协议书中提到的其他遗产的分配方式表示不满,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要求修改,而甲对于乙的修改要求不能全部同意。

经律师多次调解,甲乙双方最终于2013年5月5日达成协议:第一,为了保障丙在成长过程中的物质基础,对于甲以小甲名义购买的房屋,甲和乙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丙,因丙年幼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先由丙的法定监护人乙行使相关权利,此项赠与行为将由甲和乙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费用均担;第二,甲将继承后依法分得的小甲的丧葬费、住房公积金等(约12万元)也全部赠与丙,由乙来负责管理,而对于小甲生前的生活用品、家具等物品,甲自愿放弃继承权;第三,对于小甲和乙共同购买房屋时的贷款,由乙在三个月之内清偿,并将房屋产权证书归还甲方,甲当时出资的10万元甲愿意视为赠与。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顺利办理了公证手续并落实了其他协议事项,涉及的房屋划归乙名下,甲的房屋产权证书也归还给了甲。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所涉遗产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多项财产和债务分配,要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争议的双方是一家人,调解时更需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本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点是:一位继承人年幼,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其法定监护人管理其继承的遗产,但年幼的孩子也正是有争议的双方都最关心的人,这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突破点。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国家法律对继承和债务承担问题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让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最终不仅要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还要争取化解双方心结,恢复和睦的家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