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梅艳芳遗嘱信托案例

  一、梅艳芳妈想领遗产

  梅艳芳母亲覃美金乱花钱是出了名的。为此,13年前身患子宫颈癌的梅艳芳没少担心自己离世后,母亲将财产挥霍一空,最后可能落魄街头。因此,梅艳芳生前曾特地成立信托基金,每月提供7万港币(约6.2万元人民币)的生活费供母亲使用。

  但覃美金嫌不够花,向法院申请从7万加至20万港币(约17.9万元人民币),甚至在今年8月底再次提出申请,欲一次领走7100万港币(约636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覃美金抱怨法院和汇丰信托耽误她领女儿遗产,更要大家不用担心她乱花钱,就算花光睡街上也是她自己的事。

  二、遗嘱信托的法律效力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这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报告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

  遗嘱信托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据“私人的合法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宗旨,立遗嘱人选择了遗嘱信托方式管理遗产的,其继承人、法院都必须尊重其决定。除非存在被继承人无法生存等严重情节,信托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会轻易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