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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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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义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71岁的洪大爷膝下无儿无女,为了老有所养,在2005年与邻居小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收小肖为义子。小肖承担洪大爷的生养死葬,在洪大爷死后,便可继承全部财产。

  协议签订后,小肖改姓洪,还把户口迁到了洪大爷处。

  今年8月,小肖再次向洪大爷借钱时,双方发生口角,即使居委会来调解,小肖仍然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洪大爷起诉称,九年来小肖不仅没有照顾自己衣食起居,甚至连自己生病都不来探望,只是缺钱时来借钱。为此,他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近日,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承办法官称,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条规定: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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