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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有权分得生父母遗产吗?

【案情简介】

 张群(化名)出生于19742月,由于家里子女多,父母无力抚养,便将他送与他人收养。张群与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由于离生父母家很近,张群与生父母一直有来往。张群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经济收入较高,不仅赡养其养父母,也赡养其生父母,而且他对生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比其他亲兄弟姐妹还多。20155月,他的生父母在去县城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在料理完丧事后,张群提出生父母的遗产也应酌情分给他一份。但其他兄弟姐妹以张群已被别人收养而与生父母已无亲属关系为由,不同意将生父母的遗产酌情分给张群。

 请问:张群能否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分析意见】

 中国遗产继承律师网林福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涉及养子女能否请求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在享有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对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随之消灭。故本案当事人张群被他人收养后,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他与生父母及亲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消除。他与他们之间虽仍有血缘关系,但没有抚养、赡养及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故张群在成年后对生父母的扶养,已不属于法定的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依我国现行《收养法》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张群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该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尽管张群不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由于他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请求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果他的亲兄弟姐妹拒不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他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酌情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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