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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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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遗嘱后与继承人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有效

【裁判要点】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向美琼、熊伟浩、熊萍的近亲属熊毅武,请律师张凤霞见证并代书了遗嘱,遗属对其所有的现金、企业、房产等财产向各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进行了分配。同时聘请张凤霞为终身法律顾问,指定张凤霞为遗嘱执行人,但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熊毅武去世后,张凤霞与熊伟浩、熊萍就遗嘱执行的相关事项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依据此协议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另外,因向美琼为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由熊伟浩代理。

由于代理费数额纠纷,熊伟浩、熊萍以张凤霞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凤霞返还扣收的代理费。

张凤霞辩称:本人担任熊毅武的遗嘱执行人和与熊伟浩、熊萍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不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形。故与熊萍、熊伟浩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风霞作为律师接受熊毅武生前嘱托担任其遗产执行人,应视为与熊毅武生前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张风霞在执行遗嘱时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不仅违背了立遗嘱人生前嘱托,使继承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违反了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张风霞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知道我国法律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在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签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执业,有缔约上的过失,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代理费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张风霞与熊伟浩、熊萍签订的执行遗嘱协议书无效;张风霞返还向美琼人民币3万元,返还熊伟浩人民币15万元、返还熊萍人民币2万元;驳回向美琼、熊伟浩、熊萍其他诉讼请求。

张风霞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担任熊毅武遗嘱执行人与熊伟浩、熊萍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不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为由,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执行遗嘱协议书合法有效。

在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熊萍自愿放弃对张风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风霞与熊伟浩签订的执行遗嘱协议书有效;驳回向美琼、熊伟浩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我国法律未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中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张风霞所实施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张风霞作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虽然其已有执行遗嘱的义务,但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此情况下,张凤霞与部分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继承人对其是因张风霞的误导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情节,无法举证证明。由此认定,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具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情节,该协议为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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