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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后被继承人财产应首先支付事故费用及欠款

【裁判要点】

行为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支付该事故费用及偿还行为人生前欠款外,剩余财产应作为行为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予以继承。

【基本案情】

卢熹系卢国辉(卢炜、卢智荣之弟)之子。郑小妮与卢国辉结婚不满两月,卢国辉即被越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撞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因卢熹正在上学,便委托其伯父卢炜与卢智荣处理事故赔偿问题。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解,肇事者越某某同意给付赔偿款165000元。卢国辉生前单位给付丧葬费5656元,捐款10000元,抢救费1030元,卢国辉工资13437元,卢国辉个人现金12000元,以上共计207123元。其中处理事故花费14313元,安葬卢国辉14546元,归还生前借款4000元,现余款174264元。但是,事故处理完结后,卢炜、卢智荣、郑小妮拒不透露赔偿数额,且不支付赔偿款。
卢熹以卢炜等三人不返还其父赔偿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炜、卢智荣郑小妮返还其应得的遗产。
卢炜、卢智荣辩称:在卢熹父亲身亡后,其竭尽全力,获得总赔偿款85000元,扣除各类费用及给卢熹款后剩余52264元,另外应扣除其误工费、电话费及精神损失。
郑小妮答辩称,已就卢国辉善后事情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解,卢熹应执行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卢炜、卢智荣接受卢熹的委托处理其父善后事宜,做了一定工作,应当将剩余款交付卢熹,卢熹请求返还款项要求,应予支持。但此款现在卢炜之手,与卢智荣、郑小妮无关。卢熹认为补偿款分配协议,因无卢熹签名及无卢熹的委托应为无效的主张,与卢熹委托其伯父卢炜等处理善后事宜这一事实不符。
审法院判决:卢炜返还卢熹剩余款52264元。
卢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卢炜、卢智荣、郑小妮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卢熹所持主张与原一审时一致。
卢炜辩称:其意见与原一审时一致。
郑小妮坚持按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
审重审法院判决:将卢国辉死亡后遗产即事故赔偿款等除去处理事故费、丧葬费及归还卢国辉生前借款后,现余款按下列方式分配和支付:卢熹分得遗产12718.5元,事故赔偿款70000元;郑小妮分得遗产12718.5万,事故赔偿款78827元;驳回卢熹对卢智荣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在郑小妮与卢熹父亲卢国辉结婚不满两月时,卢国辉便因交通事故身亡,故应将卢国辉生前个人现金以及死亡后单位所给生前工资作为其个人遗产,将该遗产进行分配,由卢熹与郑小妮共同对其进行继承。对于事故赔偿款除去费用及归还卢国辉生前借款后的余款,应由卢熹与郑小妮合理分割。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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