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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裁判要点】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个人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所分配的承包地份额由承包经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且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继承。

【基本案情】

王阿芬、王云定、王菊芬、王爱芬和王云德均为被继承人张珠花子女。王云德与母亲张珠花、妻子翁惠君、女儿王璐、王玥共五人,作为一户向联勤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土地4.6亩,其中张珠花承包地0.92亩,承包权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10月30日至2029年10月30日。该承包户已经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王云德系户主。张珠花于2003年去世后,涉案承包土地被征用,王云德分三次领取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3926.37元。
王阿芬、王云定、王菊芬、王爱芬以王云德无权独占补偿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珠花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份额由王阿芬、王云定、王菊芬、王爱芬继承。
王云德辩称: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田的所有权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张珠花去世后,张珠花与其一家共同承包的土地,应由本人一家继续承包,而不是作为张珠花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张珠花去世后已不具有联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王云德领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其一家现有4人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阿芬、王云定、王菊芬、王爱芬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若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死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四原告非被告承包户的成员,对被告一户在联勤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的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张珠花死亡后,个人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其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该户的其他承包人,或依照政策规定由该户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就承包主体而言,仍为以被告为户主的家庭,张珠花所分配的承包地份额由同一承包经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是由张珠花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张珠花死亡后,原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不属于张珠花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即不属张珠花的遗产。四原告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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