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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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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割遗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存在继承人权利被侵犯的问题,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基本案情】

黄家五与罗春林婚后共生育罗毅、罗银辉、罗芙蓉、罗福玉四个子女,黄家五与罗春林的父母均已去世。罗春林死亡后,黄家五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1959年取得房屋所有证。1970年,黄家五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其中,罗银辉已经于1958年死亡其与妻子宋玉华婚后共生育罗国庆、罗惠群两个子女,宋玉华后与他人再婚。罗国庆死于1994年,其与丈夫宋绍成婚后生育一子宋永恒。罗毅于1995年死亡,其与妻子王昌雅婚后共养育罗芳丽、罗德成、罗德俊三个子女。黄家五死亡后,罗毅、王昌雅、罗德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1973年,罗毅向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继承登记,提交了由罗毅伪造的内容为罗芙蓉、罗福玉同意放弃产权、房屋由罗毅继承的证明。该证明加盖有“罗福容”和“罗福玉”的印章,但罗福蓉、罗福玉并未在上面签字。1974年,罗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1976年,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根据罗国庆、罗惠群的申请,将涉案房屋产权证收回并加盖注销章。此后各相关继承人一直未向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补具书面意见,也未重新办理登记。
2009年,该房屋参与改造收购,由王昌雅、罗德俊、罗德成与改造方签订《改造房屋收购协议》。现该房已腾退交出,罗德俊已申领整体搬迁一次性奖励。
罗芙蓉、罗福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房屋补偿款。
王昌雅、罗德俊、罗德成、罗芳丽、罗惠群、宋永恒辩称:黄家五已逝世近三十年,罗芙蓉、罗福玉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罗芙蓉、罗福玉表示请求分割的共有财产可以是房屋补偿款,罗芳丽、罗惠群、宋永恒表示分割的共有财产应当是房屋而不是补偿款。

【裁判结果】

审法院判决:房屋由罗芙蓉、罗福玉各享有25%的财产份额,由王昌雅享有15.625%的财产份额,由罗德俊、罗德成、罗芳丽各享有3.125%的财产份额,由罗惠群、宋永恒各享有12.5%的财产份额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则不予适用。本案中,黄家五已死亡近四十年,继承自其死亡开始,在遗产未进行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且该权利属于形成权。现罗芙蓉、罗福玉作为黄家五的继承人即遗产的共有人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罗毅向房产管理局提供的两份弃权声明均为其自行书写,虽然证明中加盖有“罗福容”和“罗福玉”的印章,但罗福蓉、罗福玉本人并未在证明上签字,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罗福蓉、罗福玉知道并同意该弃权声明,因此不能仅以此认定罗福蓉、罗福玉具有放弃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涉案房屋属于黄家五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遺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遺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成者放弃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形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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