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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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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者改嫁时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合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并对该继承财产享有所有权,且夫妻一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因改嫁而消灭。

【基本案情】

钟辉、钟良、钟毅系三兄弟,其父母早年去世,家里留下的祖上房产九间,由他们兄弟三人每人分得三间居住。金凤与钟辉结婚,并育有一女。钟辉因病去世后,金凤结识了新的男友并准备结婚。她想把自己与丈夫原居住的祖屋卖掉,然后带着女儿和家里的财产到男方家落户。金凤的想法遭到了钟良、钟毅的强烈反对。钟良、钟毅称,如果金凤不改嫁,还是钟家的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钟家的祖房和其他财产;如果金凤改嫁,她就不再是钟家的人,只能净身出户,金凤不能继续占有、使用祖上的房产和其他财产。
金凤以二人千扰其行使财产所有人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丈夫的三间祖房以及其他财产的权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金凤请求确认的三间房产及房屋内其他财产为金凤与其亡夫钟辉的共同财产;三间房产中的二又四分之一间及其他财产的二又四分之一属于金凤所有,其余四分之三房产和四分之三其他财产归其女儿所有;归其女儿所有的财产由金凤代管;金凤对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和代管女儿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且没有遗嘱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另方依法定继承取得遗产,且对依法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另一方再婚时,仍然享有对其依法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金凤依法继承财产后改嫁,其有权利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阻碍金凤行使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ニ)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版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ー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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