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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裁判要点】


亲子鉴定不是确认非亲生子女的唯一途径,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王文平与李雪花结婚。婚后王文平长期在外地工作,很少在家。王文平怀疑妻子有婚外恋,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婚后李雪花生育一子王乙,王文平怀疑王乙并非其亲生儿子,遂要求与妻子离婚并与王乙进行亲子鉴定,但李雪花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王文平以王乙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雪花离婚,并与王乙进行亲子鉴定。

李雪花辦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作亲子鉴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文平与李雪花离婚;王乙随李雪花生活,王文平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驳回王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文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推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仅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主张确认其与子女无血缘关系,但夫妻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提出进行鉴定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其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本案中,王文平怀疑王乙非其亲生子,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既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妻子李雪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乙并非其婚生子,故王文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应认定王文平与王乙具有血缘关系,并且王文平应承担抚养费。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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