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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后可以解除约定抚养义务

【裁判要点】

对未成年继子女来说,继父母与生父母既可约定继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也可约定解除抚养义务。但不能约定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蒲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名为杨燕。后蒲某与杨某结婚,杨燕因此与杨某形成继父女抚养关系。多年后,蒲某与杨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杨燕由杨某抚养,蒲某不支付抚养费等。二人离婚后不久,杨某即将杨燕赶出家门,不再支付抚养费,杨燕随后一直与蒲某生活至今。

杨燕以杨某应给付其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向其支付抚养费。

杨某答辩称,杨燕系蒲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其已经与杨燕生母离婚,故其与杨燕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也已结束,故其对杨燕不具有抚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燕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的这种抚养以其自愿为基础,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也可以解除此抚养关系。本案中,杨某系杨燕的继父,杨某与杨燕的母亲已经离婚,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抚养杨燕,故杨燕与杨某之间的抚养关系可以解除,杨燕无权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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