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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弃孩子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裁判要点】

孩子的亲生父母将孩子遗弃,致使孩子被他人非法收养并遭受虐待。在孩子被虐待受伤后,其他亲属承担起抚养责任,在该亲属的要求下,其可取得孩子的监护和抚养权。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赖某芸在出生后二十多天即被父母赖瑞楷、郑少香遗弃在邻乡,后被其姑丈赖某2及姑母赖某3抱回,主要由其祖父赖某1及其祖母带养。经人介绍,赖某芸被潮阳居民陈凤吟在未办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收养为养女,并以各种方式虐待赖某芸。

赖某1、赖某2、赖某3从陈凤吟家带赖某芸回汕头,发现其受伤严重,生命垂危,遂向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反映,在热心人士支持下得以接受治疗,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赖某芸已构成重伤,为九级伤残。赖某芸在医院治疗期间主要由赖某1、赖某2、赖某3负责护理、照顾,病情好转出院后在赖某1协助下由赖某2、赖某3接回自家共同生活至今,各方面状况良好。对于赖某芸的虐待问题,赖某芸亲属与陈凤吟的丈夫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赖某芸一切费用人民币40万元,该款现以赖某芸名义存在银行,由赖某1、赖某2、赖某3保管。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连续报道此事,引起较大的社会舆论和广泛关注。

赖瑞楷、郑少香以其为赖某芸的亲生父母、法定监护人与直接抚养者,赖某1、赖某2、赖某3强行抚养赖某芸不利于赖某芸健康成长,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赖瑞楷、郑少香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赖某1、赖某2、赖某3将赖某芸归还赖瑞楷、郑少香监护、抚养,判决赖某1、赖某2、赖某3将赖某芸的赔偿金人民币40万元移交赖瑞楷、郑少香持有、保管。

赖某1辩称:赖瑞楷、郑少香在赖某芸获得赔偿款之前对赖某芸一直不管不顾,几次遗弃,现在要求获得赖某芸监护权动机不纯。因此赖瑞楷、郑少香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赖某1提起反诉称:针对上述事实,反诉请求判令撤销赖瑞楷、郑少香监护人资格;同时请求依法指定赖某1夫妻为赖某芸的监护人。

赖某2、赖某3提起反诉称:赖瑞楷、郑少香对赖某芸未尽监护责任,请求判令撤销瑞楷、郑少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请求依法指定赖某2、赖某3为粮某芸的监护人;赖瑞楷、郑少香支付给赖某1、赖某2、赖某3共13个月代为抚养赖某芸的抚养费91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指定赖某芸由赖某2、赖某3监护、抚养,孩子成年后的生活由其自择;赖某芸的赔偿款人民币40万元由赖某2、赖某3保管、使用,专款专用。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虽然赖瑞楷、郑少香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但在赖某芸出生时便将其遗弃,导致赖某芸被他人非法收养并遭受虐待,可知赖瑞楷、郑少香并未尽监护抚养义务。赖瑞楷、郑少香虽为赖某芸亲生父母,却未尽监护抚养义务,二人无权要求对赖某芸行使监护职责。而赖某芸遭受虐待后,赖某2、赖某3却承担起抚养责任,使得赖某芸的生活状况有较大的好转。现赖某2、赖某3要求抚养赖某芸,此二人可以作为赖某芸的监护人和抚养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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