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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的单方承诺不能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裁判要点】

夫妻离婚时,一方作出将子女的户口落户到北京,否则对方有权收回对子女抚养权的承诺,该承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以该承诺未兑现为由,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否则该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1998年12月,屈艳、刘振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刘某婷郁、刘某。2007年3月,屈艳、刘振庆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均由刘振庆抚养,屈轮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养费;屈艳对子女享有探视权,节假日期间刘某婷郁、刘某泓随屈艳一起居住生活,如出现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解决等。同日,刘振庆写有承诺:“我刘振庆郑重承诺在两年内负责把我儿子刘某温的户口落到北京,如未办到,屈艳(刘某泓之母)可以无条件收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经查,刘某婷郁及刘某均在左家庄小学就读,屈艳名下现无住房,但在该小学附近租房居住。

屈艳以刘振庆未在两年期限内将儿子的户口办到北京,且孩子不能在不正常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刘振庆家的整体素质、文化素养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刘某婷郁、刘某泓的抚养权变更为屈艳,刘振庆每月支付每个子女的抚养费各2500元。

刘振庆辩称:屈艳现在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及稳定的住处,不能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稳定的抚养条件。屈艳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且婚姻期间因屈艳的原因而使孩子身心受到伤害。综上,屈艳并不适合抚养孩子,请求判令驳回屈艳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询问,刘某婷郁表示愿意和爸爸在一起生活,不想离开爸爸,也想经常见到妈妈;刘某泓表示想和爸爸、妈妈及姐姐在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屈艳的诉讼请求。

屈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依据双方离婚约定,刘振庆并未在两年期限内将儿子的户口办到北京,其可以无条件收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另一审法院对孩子进行了诱导,作出了片面、不公正的判决。综上,请求判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刘某婷郁、刘某泓由其抚养,刘振庆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到两个子女十八周岁止,判令刘振庆返还给其抚养费,并对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南里9楼5单元202号房屋进行明确的分割。

刘振庆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结合屈艳、刘振庆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屈艳、刘振庆于2007年3月离婚时,双方就刘×婷郁、刘×泓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東力,双方均应自党履行。刘振庆于2007年离婚至今,其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均未发生明显改变,且刘振庆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两子女的抚养关系。屈艳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刘振庆抚养两子女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刘×婷郁亦表示仍愿与刘振庆共同生活。现屈艳以刘振庆未按承诺将刘x温户口迁至北京为由,要求变更两个子女由其抚养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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