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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构成要件,打印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沈某1。
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姚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沈某侄子,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姚某为沈某的弟弟和妹妹。2016年5月,沈某因故死亡,有银行存款3,000 元,分红保险款项5000元,政府补助金3600元,现金4500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沈某在世时,多次强调过世后的事情由原告全权处理,一切遗产归原告所有。沈某于2001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授权书一份,并亲笔写下日期, 盖上印章,按下手印。原告理应获得沈某的遗赠遗产。

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5、沈某4观点:原告所称沈某于2001年出具给其的委托书不真实,当年原告还在部队当兵,沈某不可能给其出具委托书,且沈某生前从未提起过委托书的事情,委托书不真实,不产生遗赠效力;原告作为沈某的侄子,其也无权继承沈某的财产。沈某所有的费用都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没有支付过。

被告沈某6、姚某未答辩,也未到庭。

【法院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主张称因亡者沈某不会写字,故遗嘱内容打印而成,加盖个人印章及按有手印,原告提供的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又不符合其他遗嘱形式的相关构成要件,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米,原告提供的《授权书》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

【评析】

打印遗嘱,并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法法定形式之一。打印遗只有符合其他法定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才具有法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案中,授权书(遗嘱)并非遗嘱人自行打印,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系他人打印,但缺少见证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该授权书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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