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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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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和尚的遗产

【案情简介】

钱甲的叔父钱某在新中国成立前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新中国成立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妇女同居,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 年钱某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 年9月26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不久其兄(钱甲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甲凭本市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
钱某的遗产1500元,之后,钱甲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已经被该寺收取的钱某的其他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各方观点】

钱甲观点:钱甲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他们的遗产归寺由所有,故应尊重佛教传统,和尚的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继承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

审委会意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对和尚遗产的继承无例外规定,因此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给予否定。

【评析】

出家是指离开亲人、家庭事业这样的世俗世界到道观里做道士,或到寺院里做和尚、尼姑。按出家时间长短,出家可分为长期出家和短期出家。长期出家是指在有生之年遁人空门,不再返回世俗世界的生活中。短期出家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到道观、 寺院出家,一段时间后仍然返回世俗世界中生活。与出家相对的叫还俗。还俗是指僧尼因为破戒被逐出僧团返回俗家,或僧尼自愿舍戒离开僧团返回俗家。

出家是否改变了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还俗是否恢复了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从宗教传统看出家意味着与世隔绝,出家人断绝与亲人家庭的关系,从此依附道观寺院,人身和财产关系均发生了改变。但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佛宗传统和宗教戒规,不能对世俗世界产生拘東力为此,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而言,道士、和尚、尼姑并未被作为特殊主体,排除在世俗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对出家或还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亦无特殊规定,出家并不改变出家人与亲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俗也无所谓恢复人身和财产关系。就继承而言,出家人的遗产继承应当受继承法律的规范。

如出家人与道观、寺院有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一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出家人生前受道观、寺院供养,死后遗产遗赠给道观、寺院。这类似于农村五保供养协议。如无供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照出家人遗嘱处理遗产。如无供养协议也无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本案中,寺院与被继承人并无供养协议,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为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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