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法定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定继承案例

文物属于遗产范围,可以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李甲。
被告:李乙、李丙、李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有5个子女,钢李戊李甲、李乙李丁。应某与李某婚后曾在北京市昌平区十校镇某村修建北房3间西房3间,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某,应某与李某生前自己生活在该宅院内。2000 年8月25日,李成去世注销户口,其生前无子女。2010年12月7日应某去世注销户口。2014年1月4日李某去世。李某去世前,于2013年12月31日立有《遗嘱》一份,写明上述房屋由儿子李甲一人继承。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李甲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6年1月21日的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为399327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364920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为34407元。李甲为此支付评估费1597元。

李甲另要求继承分割李某的20万元存款。李乙称存款已经没有了。李某去世时另遗有古董花瓶1套,在李乙处保管,李乙称花瓶共计4个,李甲、李丙、李丁称花瓶共计6个,其三人各要求分得1个。

【各方观点】

原告李甲观点:李某生前立有遗嘱份,载明上述房产由李甲一人继承。房屋应归原告一人所有;共同继承分割李某存款20万元共同继承分割古董花瓶1套。

被告李乙观点:存款没有,花瓶是有的,但是是我父亲留给本人的。

被告李丙观点:在父亲有病的时候说将古董花瓶留给我们。存款是在李乙处保管。花瓶和存款是遗产,同意继承分割,有本人的份额本人都要。房屋是父亲留给李甲的,有我的份额也都给李乙。

被告李丁观点:房屋 如果有本人的份额就都同意给李甲;有存款和花瓶,如果有本人的份额本人就要。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甲要求分割李某的20万元存款,但其未提交该笔存款在李某去世之时仍然存在的证据,故本院无法将存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处理。房屋系应某与李某婚后所建,应属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中属于应某的份额部分,应在应某去世时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李某李丙、李甲、李乙、李丁继承。李某已立有《遗嘱》,因此对于该房屋中属于李某份额的部分,在李某去世后,应按照遗嘱由李甲继承。李丙李丁自愿将其应继承该房屋的份额部分赠与李甲。该房屋归李甲所有,由李甲支付李乙折价补偿款为宜。补偿款数额经计算,应由李甲支付李乙39932.7元。对于李某去世时遗有的古董花瓶1套,应进行法定继承分割。李甲李丙、李丁称其仅要求分得1个,未超出法定继承其应分得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花瓶在李乙处保管,由李乙给付李甲李丙、李丁古董花瓶各1个。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律师评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该条第(四)项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可见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依法继承。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的基本特征有: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根据存在形态分类法可以把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迹,如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近代现代重要建筑、纪念地等。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可移动文物主要有:石器、陶器、铜器、铁器、金银器、玉器瓷器、漆器、工艺品、书画古文献,等等。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不同类别的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和自然环境的状况。各种类别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反映了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变化。总体来说,文物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没有文字记载的人类远古历史,它成了人们了解、认识这一历史阶段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据。文物因具有诸多历史价值从而也具有了高低不等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有些文物市场价格不高,但有些文物却价值连城。

并非所有的文物都可以成为遗产。《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园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面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男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见上述文物集体和个人不能所有,自然不能成为遗产的客体。《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相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可见,依法取得的文物可以成为遗产的客体。

文物进出境的限制。《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可见文物进出境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禁止或受到定限制。跨境继承案件中需要考虑文物进出境的法律风险。

图书资料系一般的财产,个人合法所有的图资料是遗产的客体。部分图书资料因年代久远或具有特别的价值而成为文物,应当适用文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涉文物和图书资料的继承案件中,分割遗产时,分割实物不致影响遗产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案例一中,有多个古董花瓶,多个继承人自愿继承其中一个古董花瓶,使实物分割具备可能性,法院因此做了实物分割。

在涉文物和图书资料的继承案件中,举证困难是个实际问题。一日占有方藏匿该类遗产而拒不承认,另一方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实践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现场勘验等方法,保全财产,固定证据。

向国家捐赠文物,往往是许多文物收藏者的心愿和处分方式。其一般在生前留有遗嘱,表达去世后向国家捐赠自己生前收藏的文物的意思。被继承人有这样的遗愿的,继承人应当尊重,并妥善办理好捐赠事宜。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