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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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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继嗣契约实质是遗赠扶养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包甲、潘某。
被告:包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6日,在宗族叔伯兄弟的见证下,原告包甲潘某夫妇与包丙、王某夫妇签订招子继嗣契约,约定包甲夫妇要照顾包丙夫妇日后的一切生活并负责其养老送终,包丙夫妇名下的动、不动产全部由包甲继承。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现包丙夫妇均已去世。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原告已经履行赡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应由原告继承。

被告观点: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

【法院裁判理由】

两原告和包丙夫妇签订的招子继嗣契约,其实质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成立合法的遗赠扶养关系。两原告依约履行赡养义务,现被继承人包丙夫妇均已去世,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继承包丙夫妇名下的财产。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评析】

继嗣有过继、过房继承之意。中国传统文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嗣的,负担了较大的道德压力。另外,为了财产等能够得到继承,也需要有后代。过继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过继,一般是选择同宗兄弟的儿子,通过族人认可,举行过继仪式,多要立字据,同宗人也一起画押。过继之后,双方即视同亲生,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过继父母对过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有继承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继嗣过继的制度。与之相关联的应该是收养和遗赠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无养的子女情形之的可以被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生活困难和14周岁的限制。过继时,过继子女尚未成年的;过继后,过继子女随过继父母生活得到抚养教育。这种情形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不再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有义务为养父母养老送终,也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过继时,过继子女已经成年的,双方无法再建立收养关系。如根据双方的约定过继子女负责过继父母的养老送终,并有权继承遗产的,更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赠扶养制度的规定。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尽到养老送终义务后有权继承被扶养人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继嗣、过继成立合法的收养或遗赠扶养关系,必须有抚养、赡养的实质。这也是成立合法的收养或遗赠扶养关系的必备条件。如果仅仅是根据传统文化做了过继,但仅有过继之名,而无收养、赡养之实,这种情况不能够被认定为收养或遗赠扶养,双方之间也不具有收养或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

用以证明继嗣、过继的证据,一般可以提供继嗣契约。双方在过继时签订了继嗣契约的,该契约可以作为双方关系的主要证据。另外,在过继时有同宗亲属参与见证的,该亲属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双方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包甲与包丙夫妇签订了招子继嗣契约,包甲夫妇对包丙夫妇尽到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遗赠扶养关系。在包丙夫妇去世后,包甲夫妇有权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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