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股份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股份继承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 :张某。
被告(反诉原告):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一,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系戴某与前夫所生儿子。戴某于1999年3月3日注册了富阳大桥溶剂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戴某与张莱再婚后共同经营富阳大桥溶剂厂,200年起冯某丙参与溶剂厂经,20 年起冯某甲参与溶剂厂经营。冯某乙因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参与溶剂厂经营。2012年0月11日,藏某去世。 藏某去世时,其与某的共同财产为富阳大桥溶剂厂资产房屋套和银行张某名下存款30万元。戴某还遭留了首饰若干,由张某保管。戴某去世前未立遗嘱。二,2013年5月8日,张某为甲方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为乙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B》,对溶剂厂属于戴某的遗产分割进行了约定,截至2013年3月1日,溶剂厂所有资产为,112,959, 70元,张某和戴某各占有一半。戴某的一半属于遗产由张某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各继承1/4;并约定协议在张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签字之日生效。作为乙方之一的冯某乙未签字确认。
三,2014年12月31日,张某、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从富阳大桥溶剂厂提取现金160万元,约定在日后遗产分割中抵扣除。2015年8 月后,冯某甲、冯某丙继续经营大桥溶剂厂。2015年12月底,张某、冯某甲冯某丙从富阳大桥溶剂厂提取现金45万元用于发放奖金,张某、冯某甲冯某丙各收到15万元。四,根据张某申请,委托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包括停车位)一套价值进行评估。 时点2015年6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住宅147万元停车位13万元,合计160万元。报告使用期限至2016年7月6日。张某支付评估费6000元。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溶剂厂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审计鉴定。2015 年11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为:截201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413665元,负优总额为27.23元,净资产总额为4193452.42元。张某支付专项审计费12500元。

【各方观点】

原告张某观点:戴某未对遗产立下遗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原、被告对溶剂厂总资产戴某遗产及原被告继承份额的约定符合事实,合法有效,应当按《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分割。三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占有溶剂厂并阻扰依协议分割,又对住房中的遗产份额拒绝协商分割,其行为意图侵占原告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戴某的遗产由原告和三被告依法定继承分割,溶剂厂资产半作为戴某的遗产,房屋(包括停车位)一套的一半作为戴某的遗产。

被告冯某甲、冯某丙、冯某Z答辩称:继承份额是明确的,只是继承的数额不明确,要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和溶剂厂(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理由】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有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种置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系被继承人戴某丈夫,三被告系被继承人戴某的儿子,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法可继承戴某遗产,且份额均等。本案所涉财产,系原告与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原告所有,其余的为戴某的遗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 ,2015年年底,原告、被告冯某甲冯某丙已提取45万元作为奖金发放,原被告均未主张上述45万元应当从原告被告冯
某甲冯某丙遗产继承份额中扣除,因此富阳大桥溶剂厂的资产总额为4193452.42元-450000元=3743452.42元。本案的遗产为:溶剂厂资产总额的一半3743452.42元的50%为1871726.21元;房屋一套( 包括停车位)价值160万元的50%为80万元;原告名下存款50万元的一半为25万元;戴某遗留的首饰。

关于富阳大桥溶剂厂。已从资产总额中扣除应付账款247.23元,该款应当由分得富阳大桥溶剂厂的当事人清偿。溶剂厂自2015年8月开始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丙经营,目前经营正常。原告年近90岁,无力经营。考虑到溶剂厂的使用效益,为保障原被告各方利益,本院认为溶剂厂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丙继续经营,被告冯某甲、冯某丙对原告张某及被告冯某乙进行折价补偿为宜。关于房屋套(包括停车位) ,原告可分得20万元,加上原告自有份额80万元,原告占160万元中的100万元。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效益和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要求分得该房屋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名下的50万元存款,该款发生在原告与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的一半25万元应当作为戴某的遗产,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关于戴某遗留之首饰,原告在戴某去世后以书信形武表示愿意将首饰交给三被告本院予以支持,且三被告不需要因原告返还首饰对原告折价补偿。原告已提取的100万元和三被告各提取的20万元,应当从原被告应得遗产份额中扣除;评估费、专项审计费由应当由原、被告合理分担。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评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和控制,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因下列事由而解散和清算:(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承。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该条规定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继承的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角度看,由个人出资,财产所有权归个人。但《个人独资企业法》也规定了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婚姻家事法律的角度看,在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之前,应先判断系个人出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以及经营所得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家庭共同所有。如属于后两者,则在遗产分割前应先析出属于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制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 ,由取得企业的方给子另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的分割方法同样可以参照用于分割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竞价补偿转让、清算等方式处理遗产。在一方取得企业,另一方取得补偿款的分制方式下,如各方对企业的价值能够取得致意见的,可以按照 该价值进行折价补偿;否则,势必需要对独资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因而也将造成诉讼时间的延长和审计费用的支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实践中,继承人继承了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企业登记至自己名下后,其面临的企业债务可能超过企业资产的价值,甚至超过其继承所得的全部遗产的价值,如果债权人主张债权,那么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为何?是优先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还是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人有限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规定?本文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前者的规定。继承人应当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其仍愿意继承企业,成为新的企业新的投资人,则表明其愿意遵守(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也符合《继承法》“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另外,这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如果继承人慑于债大于资的恐惧,则应拒绝直接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而使该企业进人清算注销程序。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其财产权经营收益归个人所有,对债务负个人责,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其财产权和收益归家庭成员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此外,在继承个体工商户时,也存在对个体工商户资产评估的问题,以及以竞价、补偿、转让清算等多种方式处理个体工商户形式的遗产问题。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大于资产时,继承人也面临继承或者故弃继承的选择。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遗产分配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