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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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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分红系遗产,可依法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陈某乙。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与张某已系夫妻,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某乙次子张某甲、三子张某丙女儿张某丁,张某已于1988年2月26日死亡,张某丁于1995年9月死亡,林某于2005年6月5日死亡。张某
、丁育有两个女儿,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2003 年,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街道惊驾股份经济合作社体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同年7月31日,林某在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街道惊驾股份经济合作社有股份2161股,其中人口股363股.农岭股1798股,每股100元,截至2011年12月27日,林某在该社股份金共计216100元,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林某名下的股份金分红款123720.99元,上述款项由张某丙领取。林某生前与被告张某丙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丙曾为张某已、林某的公墓支付过相关费用。

【各方观点】

原告张某甲观点:由于林某未留下遗嘱,要求继承林某名下的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街道惊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2161股(每股100元)的1/4份额以及2005年至2011年的分红123720.99元的1/4份额。

被告张某乙答辩称: 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父母,因此原告丧失继承权。母亲去世后不久,经家庭会议协商后都一致同意放弃继承,原告亦未反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亦明示放弃继承,因此张某丙继承了母亲的股份。现原告反悔要求继承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原告可以分遗产,那么被告张某乙亦有权比其多分。

被告张某丙答辩称:原告以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已过诉讼时效。被继承人在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和分红早在200年7月就已经进行公告,被继承人死亡后不久,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亦明示放弃继承现原告见股份升值又反悔要求继承违背了诚信原则,且事实上被告张某丙花费的丧葬费远远不止历年来分红所得。同时,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父母,因此原告丧失继承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股份及分红由张某丙一人继承。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观点:其母亲在世时亦在照顾外公外婆要求代位继承。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林某生前未写有遗嘱,因此其名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作为林某的儿子,有权继承林某的遗产。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系张某丁的女儿,张某丁系林某的女儿,且张某丁先于林某死亡,因此陈某甲陈某乙有权代位继承。又因林某的丈夫张某已在1988年2月26日已死亡,因此林某名下的2161股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街道惊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系其个人财产原告张某甲以及被告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应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上述股份以及林某死亡后上述股份所得的分红款123,720. 99元。由于林某生前与被告张某丙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被告张某丙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

【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法律特征为:(1)以公民的死亡作为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标准;(2)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标的;(3)是已故公民的个人财产;(4)是合法财产;(5)能够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什么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要理解该概念,首先要了解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顾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健全农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现就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上述内容体现了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量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进行确权,之后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将经营性净资产纳人折股量化,也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在股权设置上,以设人口股为主,农龄股等为辅,或将农龄贡献折算到人口股中,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设“农龄股”或折算农龄贡献时,不应设置男女有别的农龄年限。股东分社员和非社员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以上是改革的一类做法。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因政策允许集体决定依法享有而具有合法性,因股权落实到个人而成为个人财产因可以参与分红等享受经济利益而具有财产性,系一财产权利,因其系普通财产权利且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转移而具有可转移性。综上所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系遗产的一种类型。 股权系遗产,则因股权派生的分红的权利也自然属于遗产的一种。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虽然可以继承但在继承前后,被继承和继承人继承后享有的具体内容、具体形式是否有区别,尚待探讨。比如,被继承人生前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而其享有的系社员股,除分红权外,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继承人如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继承该股权后还能同样享有社员股吗?是否应转为非社员股?该继承人如将继承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社员,该股权是否又恢复为社员股?非社员股能否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上述等问题尚待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和分红款系遗产,应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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